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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 串讲阶段 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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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2-7-5 19:4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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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提示:
①对于民法这科,最实用的办法就是用题目来串,要不然学再多也形不成战斗力。
②使用方法,先点蓝色的“例题”按钮,先听例题讲解,然后再返回查看“背诵要点”,加深印象。
③代表“内含自测题”,可以测试学习效果,并拓展一些知识点。
④本阶段讲座主要参考以下书籍:《客观题指导用书》、《众合真金题》。
⑤相比前一阶段,本阶段能满足体系化的学习需求。通俗讲,就是能清楚看到“考点是怎么依次展开的,以及哪些是重难点”。
⑥其他编传送门合同编   物权编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民法总则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微微提示:民法概述作为第一章,自然以介绍民法这门学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为主。其中基本原则是重点,而基本概念主要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就行。

【考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背诵考点(20170301):
①平等原则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包括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受法律保护的程度)。②自愿原则看是否发自内心,有没有受强迫。③公平原则注重权利义务配置合理。④诚信原则强调获利手段的合法性,所以
子原则是权利不得滥用,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背诵考点(20190201):
①离婚协议限制女方生育权,违反公序良俗原则。②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③违反该原则的结果是协议无效,自始无效。


【考点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背诵考点(20160301):
①平等主体的判断是大前提。②好意施惠关系中当事人没有创设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含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此类约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③请客吃饭、免费搭载、捎代购物、到站叫醒、友情照料、志愿服务、陪同看演出、告知股票消息等均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

背诵考点(20160310):
①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所调整,比如好意施惠就不归民法调整。②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施惠,而爽约的情形下,朋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自然人

微微提示: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接下来第二章的学习对象,自然是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就自然人来讲,重要考点有四个,分别是①民事权利能力中“胎儿的继承权问题”;②民事行为能力中“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③宣告失踪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宣告死亡中“遗产继承和婚姻关系等法律后果”;④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如何确定和违反监护职责的相关问题”。

【考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背诵考点(20150360):
①胎儿享有继承和受赠权。②公公和儿媳之间并无法定给付义务,公公为感谢儿媳为自家延续香火所作的赠与,好比“某人为了报答救命之恩而作出的赠与”,故被评价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后再看到“因报恩、感谢、亲情等作出的赠与”,应将其判断为“道德义务性质”,进而得出“不得任意撤销的结论”。

背诵考点(20160366):
①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②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份额视为父亲的遗产,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则该份额是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母亲)继承。③晚辈对长辈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长辈对晚辈绝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背诵考点(20170302):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背诵考点(20090314):
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基于事实行为取得著作权,无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考点 3】宣告失踪

背诵考点(20160306):
①宣告失踪中,财产代管人擅自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②尽管具备无权处分这个前提,但第三人若知情,则无法启动善意取得。③家事代理限于小额夫妻共有财产,而对于不动产等重要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并不在家事代理的范围。

背诵考点(20110352):(主要记C选项结论)
①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②未尽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的,不影响将来共同财产的分割。唯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事由是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③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申请宣告继父母失踪,因为其并非适格的利害关系人。④儿媳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对公婆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⑤丈夫在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以个人名义借钱买婚房,那么在丈夫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找妻子要钱即可。若债权人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则案子将不被受理,因为其不属于适格的利害关系人。

【考点 4】宣告死亡

背诵考点(20160351):
①宣告死亡会引发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化,即启动遗产继承,以及消灭婚姻关系。②婚姻关系在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后,原则上自动恢复,但若配偶再婚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绝,则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③若非意外事件导致宣告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④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事实,因此不能以宣告死亡为由认定第三人侵犯生命权,进而主张赔偿。

背诵考点(20170352):
①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取得原物者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③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背诵考点(20180304):
①申请宣告死亡时,各利害关系人并无顺序先后的限制。②对同一失踪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若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应当宣告死亡。③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考点 5】监护制度

【考点 3-1】监护人的设定

背诵考点(20100303):
①监护人除了父母和近亲属之外,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②发生争议,可以对指定不服而向法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③具体适用哪种监护规则,直接根据年龄去判断。若是未成年人,则适用未成年人监护规则;若是成年人,则适用成年人监护规则。

背诵考点(20130302):
①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比如委托给学校或者医院,但委托监护并不等于监护人免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受托人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②夫妻之间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无法因离婚而启动法定监护,祖父母无权在离婚后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孙子女的监护人。③法定监护的启动,就未成年人而言,有特殊的适用前提,必须是“父母双亡或者均丧失监护能力”,否则无法启动。

背诵考点(20170351):
①父母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同样如此。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③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④成年人之间可以为自己将来考虑,而书面订立监护协议。

【考点 3-2】监护职责

背诵考点(20160352):
①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特长取得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②监护人应当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有风险的投资行为应当禁止,而不看监护人的主观态度或目的。③投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即承担法律责任。④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侵权,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微微提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这一章,主要考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大家可以先了解一下。①要成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得首先有钱,也即有出资。那么出资人为了单位的设立,忙前忙后,势必会参与一些市场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出资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是一个问题。。②设立成功之后,这些单位在理论上以及法律上,存在哪些分类。也即划分标准有哪些。这也是一个问题。。③最后,作为单位的代表人,他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效力是如何的,也即代表单位对外做出的举动,法律后果是如何的。这个同样需要知道。。④至于说法人的分支机构,享有哪些权利,这个附带了解一下即可。

【考点 1】出资人责任

背诵考点(20160302):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背诵考点(20170353):
①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不是商法所规定的,应适用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②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自己承担(设立人如果有多个,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③成立后的公司只对自己追认和实际享有权利及或实际履行义务的合同承担责任,但这只是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并非民法总则的规定,即对社会团体法人这种非营利法人不适用。

【考点 2】法人的分类

背诵考点(20120302):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关键看其是否把分配盈利作为成立目的,而不看是否能从事经营活动;仅仅获取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是营利法人。②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比如工会属于社团法人,但不属于营利法人。③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④民办非企业法人,有些是营利性法人,有些是非营利法人。具体根据是否分配利益来判断。

背诵考点(20150301):
①欲改变基金会宗旨和目的,必须修改基金会章程,但修改必须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也即,无论是基金会的理事长,还是出资人,均无权单独修改基金会章程,进而改变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②如前所述,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基金会的,家庭成员亦无权决定基金会的事务。

【考点 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

背诵考点(20140303):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公司行为。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人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人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效。

背诵考点(20110303):
①旧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要约后就死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不认账。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注意与上面的单独规定个人义务相区别。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已经作出,再无撤销要约的可能。③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法人内部治理问题,不对善意相对人发生效力。即便公司章程规定处置公司资产需要经由董事会决定,该规定也不具有对外效力,除非交易相对人知情。④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不会对法人对外交易的成立或效力发生影响。

背诵考点(20130352):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 4】法人分支机构

背诵考点(20140315):(只看D选项)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责任承担能力,但是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微微提示:讲完了民事主体,下面该讲这些民事主体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究竟效力如何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这四种。由于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外签合同,所以考试命题多以“合同”来考察“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的相关规定。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考试的重中之重。

【考点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背诵考点(20150303):
①国有企业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不能等同于某一个具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故欺诈国有企业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②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③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实际上是有选择权的,一是选择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进而主张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选择不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有效,欺诈方履约不合格,被追究违约责任即可。

背诵考点(20110358):
①合同即便未满足生效条件,也会因实际履行而变得有效。②考到合同效力,拿不准的一律选“有效”。③出让他人股权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④一物二卖不影响后一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就前一合同承担(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⑤先租后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得基于优先购买权而主张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⑥“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基于新的所有权人身份而令承租人搬出,必须等租赁期结束才可以。因为,租约尚未届满之前,承租人是有权占有,可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所有权人)。

【考点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微微提示:对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民法典规定了四种,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原《合同法》《民法通则》曾规定的“乘人之危”被显失公平所吸收。

【考点 2-1】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构成要件
           内容
客观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主观要件
1.一方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  
2.一方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背诵考点(20190206):
①要认定行为人构成乘人之危,进而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合同,那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对方处于不利境地并加以利用的主观要件”。②一方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另外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受到来自第三人的欺诈,而故意不提醒的话,那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③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另外一方受到了来自第三人的欺诈,那么受欺诈方虽然不能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背诵考点(20190207):
①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是代表而不是代理。②既然不存在代理,也就谈不上无权代理。③乘人之危已经被民法典并入到显示公平之中,成为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以后再遇到乘人之危作为一个单独选项时,不要选。要选的话,只考虑带有显示公平字眼的选项是否成立。也即除了判断是否具备乘人之危的主观要件,还要看合同在成立时是否构成明显利益失衡的客观要件。

背诵考点(20200204):
①一旦看到法定代表人,就不用考虑含代理字样的选项了。②一旦看到乘人之危,那么也可以直接排除掉这样的选项。③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会导致合同直接归于无效;是否要让合同无效,要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背诵考点(20160303):
①赌石合同可以基于“交易习惯”而被认定为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②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穷尽规则的前提下方能适用。③重大误解的对象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品种、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④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可包含对行为后果的认识与接受。⑤显示公平与公平原则一样,关注权利义务是否失衡。

【考点 2-2】重大误解
背诵考点(20170310):
①合同撤销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和胁迫,而认识错误并不包括在可撤销事由范围内,但认识错误如达到重大误解的程度,则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可能构成可撤销事由。②关于重大误解的判断,除了主观上的错误认识之外,还要求该错误认识在交易中显著重大,理论上该错误认识还应当是对交易主要内容的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造成了较大损失等客观判断。③买商品房是目的,而买地铁旁的商品房只是可能的考量因素之一。订立合同时,虽可能有误解,但购房合同的目的并未受影响。

背诵考点(20120303):
①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只有有效无效之分,没有可撤销一说。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直接无效。②修房建屋,属于事实行为,而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得出法律后果即可,所以也不存在可撤销一说。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根本不存在可撤销一说。

【考点 2-3】欺诈
背诵考点(20110353):
①动机错误(也即失去了先前的动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仅限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这一种情况,而其他类型的情况不能请求撤销。③如果患病一方自己并不知道患病的事实,那么婚后另外一方便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③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视为投保人一方欺诈,因为投保人应当知道受益人会基于个人利益考虑而有所隐瞒。  

背诵考点(20150352):
欺诈和重大误解都需要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本题中的兵马俑依一般交易常识与观念都知道不可能是真正的文物,只能是复制品,因此买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既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考点 2-4胁迫
背诵考点(20130303):
甲被乙撞伤,有权请求乙赔偿医疗费;如乙不给,甲以举报相要挟迫使乙赔偿的,不构成胁迫。原因在于,此时的乙并没有“不赔偿”的选择自由,甲的“要挟”并没有干扰到乙的意思自由。

【考点 2-5】撤销权的行使以及撤销之后的缔约过失责任
背诵考点(20160359):
①凶宅买卖如果出卖人未作提示的,视为欺诈,买受人可以撤销合同。②出卖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包括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即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间接损失(即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价格上涨的差价)。③差价是“此时市价减去彼时市价”,不包括缔约时低于市场价的差额。④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买受人需支付别墅的使用费。

第五章 代理

微微提示:民事主体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力不从心,无法亲力亲为。因此,为了弥补这种能力上的欠缺,也就有了代理制度。比如,对于自然人而言,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欠缺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而对于法人而言,其本身属于法律拟制出来的民事主体,所以也同样需要借助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代理这一章的重点来说,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与效力,是考试重点。而“间接代理”中的披露义务和选择权是难点。

【考点 1】代理的判定

背诵考点(20150304):
①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予代理权,是单方法律行为。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③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直接就是有效的。

背诵考点(20150309):
①帮买彩票,构成代理。②擅自更改号码,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但只要被代理人事后愿意追认,则结果仍由被代理人承受(也即奖金仍然归委托人)。③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不要凭朴素的公平价值观去判断。
                                                                                                                                     
【考点 2】无权代理

背诵考点(20130304):
无权代理和欺诈叠加的时候会产生两个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既可以启动无权代理框架下的(通知)撤销权,也可以启动受欺诈框架下的(诉讼或仲裁)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后,善意相对人只可启动欺诈框架下的(诉讼或仲裁)撤销权。

背诵考点(20120354):
①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②判断是否成立欺诈,标准是看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也即代理人受到欺诈,那就成立欺诈。③判断相对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注意两点,第一,在出现无权代理场合下,看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第二,在出现欺诈的场合下,看是否为受欺诈方。若为恶意相对人和欺诈方,则相对人不享有任何撤销权。④出于尊重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考虑,无论被代理人是否知情,均享有追认权。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故代理人若要行使撤销权,应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

背诵考点(20100351):
①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是否对被代理人生效,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一旦追认,则从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善意相对人就不得在追认之后再以无权代理为由行使撤销权。③如果未被追认,则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这份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该份合同仅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该份合同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不能按约履行的)违约责任。④无权代理人因履行该合同而获利,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有合同作为获利依据。

【考点 3】表见代理

背诵考点(20140352):
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证据证明“相信其有”,而非单纯的“不知其无”。所以,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是重点关注对象。如果相对人失察,则无法成立表见代理。

背诵考点(20170304):
不能仅凭法务是公司员工,即认为其对债务确认等重大事务有决定权或代理权。法务以公司名义签署同意履行付款义务承诺函的行为,从代理角度,属于无权代理,且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司法实践中,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是倾向于严格的。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即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至于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当二者都充分履行了各自的举证责任后,则被代理人的举证可推翻相对人的举证,不构成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则推定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③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则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④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出于公正和中立,法院应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适用。

【考点 4】间接代理

背诵考点(20110304):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②显名的间接代理中,由于知道真正的交易对象,所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而隐名的间接代理中,由于不知道真正的交易对象,所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③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④同样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⑤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关于受托人的披露义务,注意前提,必须是先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更确切点,必须是先有隐名的间接代理关系存在,才会启动披露义务。

【考点 5】综合性的题目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微微提示:诉讼时效制度,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了结民事法律关系,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若缺失诉讼时效制度,则权利人往往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令很多环环相扣的民事法律关系久拖不决,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民法总则编会对诉讼时效制度以及期间作出规定。本章难点在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放弃。

【考点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背诵考点(20140353):
诉讼时效不适用的范围:
1.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2.下列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亦即,普通动产和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且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基于身份权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如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得权利人的生存面临困境,基于保护权利人的生存权和公序良俗的考量,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考点 2】诉讼时效的效力

背诵考点(20140305):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又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放弃多少,就需要履行多少,且不得反悔)。②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为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以发生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

背诵考点(20100352):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得因约定而排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审期间并非绝对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考点 3】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放弃

背诵考点(20110305):
①主张部分清偿,时效中断及于全部。②连带债务被主张,时效中断及于全部(此规则限于真正的连带债务,不包括连带保证,因为连带保证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③
代位权诉讼可以同时中断两个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都中断)。④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才中断债的诉讼时效。

背诵考点(20120305):
①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而非出具借条之日计算。延伸: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③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剩余债权时效也中断。④保证人知道主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除非债务人愿意为这傻子买单,同意其追偿请求;保证人不知道主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没有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不受影响。⑤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追偿权也不受影响。

背诵考点(20110354):
①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什么样的抗辩权,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拿过来用。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除了前述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还包括诸如“合同履行抗辩权”。③保证人若知道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货不对版”,那么应主动援引债务人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或者说“物的瑕疵担保抗辩权”),拒绝承担与瑕疵部分相应的货款。如明知却不援引,则丧失对债务人相应的追偿权。④保证人若不知道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而没有援引债务人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并向债权人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债权人会就这部分“不该得却得了的货款”构成不当得利。
保证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这部分不当得利。至于剩余款项,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知道主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除非债务人愿意为这傻子买单,同意其追偿请求。另,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人却仍然代替债务人给钱的,债权人对这钱“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属于“自然债权”。⑥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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