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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2016第1题(回顾CD选项: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双方之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2013第1题(自行测试:先判断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后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微微提示1:一旦判断出“好意施惠”,就绝对不能选“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不管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责任,前提都得是有合同关系存在或者准备订立合同,而好意施惠是不以订立合同关系为目的的“承诺”。。。不过,好意施惠并不排斥侵权责任,比如提示二里面提到的“有过错”出现,则会构成侵权行为,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微微提示2:请客吃饭注意三个问题——①爽约。在爽约的情形下,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②恶意劝酒。在恶意劝酒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构成过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③酒后照顾。一起喝酒的先行为衍生出酒后的照顾义务,在酒后照顾的情形下,行为人如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