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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6年卷三第6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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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9-27 16:4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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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D)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微微提示:①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②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份额视为父亲的遗产,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则该份额是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母亲)继承。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微微提示:晚辈对长辈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长辈对晚辈绝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微微提示:既然男婴出生就是死体,那么本来给他保留的份额就“无法兑现了”,也即,现在这部分份额重新归入熊某的遗产,然后按法定继承处理,应由杨某、小强以及那个出生之后为活体的女婴进行继承。C项少说了女婴,所以错,不选。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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