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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助力】民诉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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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19-8-31 11: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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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诉 法


预测考点1:基本原则(预测重点是调解和监督)

1、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注意这是官方教材原话,不要以为有“尽可能”三个字就是错的)
②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
③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作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进行了调解工作,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

2、检查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院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
(3)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
(4)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存在的不当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预测考点2: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注1: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注2: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注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即参加过一审就不能继续参加二审。
注4: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因为,当初裁定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案子做实质审理以及判决,只是按照程序规定,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直接发回给了一审法院,所以当初的合议庭成员并不会对发回重审后又上诉上来的案子产生先入为主不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况。
2.法定原因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后同)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5)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落脚点就在于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上述五种关系中任何一种出现,只要觉得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即可判定为“应当适用回避”。
(6)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不能请客)
(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能送礼)
(8)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不能违规会见)

(9)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不能介绍案源)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不能拿人钱财)
(11)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兜底条款)
注1:法律后果——①不仅要回避,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换言之,前面(1)-(5)只是回避,回避之后不负责这个案子还可以负责其他案子。但是(6)-(11)的不当行为,不仅不再负责这个案子,还有可能去坐牢。
注2:就回避的法定理由来说,不用死记硬背,仍然只需注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即可。只要觉得影响公正审理,当事人就有权申请该人员回避。
3. 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注: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②回避后,就暂停手头关于本案的工作了。安心等待回避决定的做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被申请回避的某位法官正在去银行查询冻结当事人账户的路上。若不紧急冻结,可能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故此时不需要马上停止手头工作。
      ③起诉可以口头方式;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必须书面;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权利申报必须书面,注意区分。
(3)指令回避
4.回避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测试:证人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不对?
回答:错,证人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不可信,法院不采纳其证言就是了。若亲身感知案情的证人都回避了,案子也就查不清了。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审判长决定。
注意:跟刑诉中的回避相区别,参见例题下方的课堂笔记
5.回避决定的复议
(1)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注:为何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为回避决定已经做出过一次了,法院已经对是否需要回避判断过一次。如果再次暂停的话,会耽误诉讼进程。
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不受影响)。
注: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前经手过的案件审理程序不必重来,仍然有效。诉讼程序继续向下进行就是。这点请格外注意。
【背诵要点】
1、申请回避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 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 人民法院应该在 3 日内做出决定。
(4) 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法院)。
2、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预测考点3:文书公开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规定了文书公开制度,即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注意】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预测考点4: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重大】
注:何谓重大,请看下面①②③,涉及其中一种就属于重大。
①争议标的额大;
②案情复杂;
③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看国籍!不看居住地!)
(2)【涉外】(查看A选项)
①当事人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经常居住地涉外(比如出国务工者的经常居住地就在国外)
③法律事实涉外(即,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④诉讼标的物涉外(比如遗产在国外)。
注:涉外的判断,只要沾边就可以确定。
小结:基层法院可以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中院管重大涉外案件!
测试:涉外案件均由中院管?
回答:错。中院只管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指的就是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有兴趣的同学自己看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这个不会考,但也不要被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注:海事海商法院级别相当于中院。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
(2)知产纠纷案件;
注: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由中院管,也有可能是最高院确定的某些业务素质好的基层法院管。
《民诉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①北京、上海、以及广东全省范围内的专利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管。(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换言之,上诉法院应为该省高院
②其他地方的专利纠纷案件,既可以由最高院确定的中院管,也可由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这点不考,因为记不住最高院确定的具体法院名单,主要考①
测试:专利案件只由中院管?
回答:错。①专利案件可以由部分业务素质好的基层法院管(比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②专利案件一般由中院(包括地位相当于中院的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但如果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自然也有可能由最高院管。所以专利案件并非只能由中院一审。
测试:著作权案件谁来管?
回答: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审一般也是由中院来管(包括地位相当于中院的知识产权法院)。即,设立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地方,由知识产权法院来管;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方,由当地中院来管。。。部分业务素质好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经过本省高院的授权获得著作权纠纷的一审管辖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小结:著作权纠纷跟专利纠纷的结论是基本一样的。一般由中院或者相当于中院的知识产权法院负责一审,但某些基层法院可以经授权获得一审的管辖权。
测试:专利案件可不可以独任制审理?
回答:不知道,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除了北京上海广州以外,其他地方的专利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而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一审,所以有可能出现独任审理的情况。但凡是由中院一审的专利纠纷案件,那必须用合议制,参见前述“基本制度”一章。记得结合题干信息来判断。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注:同样注意一般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



预测考点5:特殊的地域管辖

难点关注下——合同纠纷解题三步走:
(1) 是否存在专属管辖:如果一个合同纠纷是因为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则要考虑首先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能归入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记三种即可:第一种,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即原被告互相争夺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房屋租赁的合同纠纷;第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个可以参见相关的民法例题,好有个感觉。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主要遗产只看金额,至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不问。
A、注意不要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想成是“被告住所地”。死人是不能做被告的。
B、
继承遗产的纠纷,只看钱的多少来判断哪个地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法条说的是“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只看钱的多少,不看动产或者不动产(微微提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会价值高于动产部分,但题目如果分别标注了价格,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注意将B的内容跟前述“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做个区别,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才直接看不动产所在地,并以此判断法院管辖权,明白没有?举起你们的小手,让我看到。(查看D选项)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①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②否则中国不执行。
注:违背这一条的后果是,中国法院不执行。亦即,不到中国法院起诉,而跑到外国去起诉,那么外国法院判了,判决拿回中国来,中国法院不执行。这就是后果。

(2) 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纠纷发生后的案件管辖法院。
(1)【适用案件】所有财产类纠纷  
          注:只要是财产类的纠纷就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换言之,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包括国内也包括涉外。
(2)【协议形式】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
(3)【可选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4)【确定、唯一】选择法院要明确;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管辖协议有效。
(5)【消极规定】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即当事人不能擅自约定法律已经规定必须由哪个法院管的案件。

(3) 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
【原则】合同纠纷两地管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
注:原告就被告是多数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所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会有管辖权。这里多出来的“合同履行地法院”这样记——合同纠纷只会因两种情况引起。一种是完全不履行,一种是不完全履行。既然都跟履行有关,自然合同履行地法院(包括约定的履行地在内)应当具备管辖权,才好查明案情。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通常情况下,合同发生纠纷,都是两地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那么履行地就跟合同纠纷一点关系都没有了,自然,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应该管,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2)合同虽然没有实际履行,但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跟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发生重合,那么约定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注:这里只要发生重合即可,不在乎是跟原告住所地重合,还是跟被告住所地重合。换言之,一旦出现重合,该合同纠纷还是两地法院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举例,住在北京的淘宝商家甲和住在深圳的买家用户乙有一笔买卖合同。但是甲没有发货,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乙可不可以就在深圳法院(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起诉呢?答案是可以。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交付地点)与原告住所地重合。

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继而发生纠纷的管辖
(1)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的,但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注1:即,此时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注2:记,这样的合同有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2)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比如淘宝),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不需要记⑤,但因为可能考到,所以红色标注)
(3)如果是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注:买卖合同与(1)中的原则性规定不同,这点需要记!

小结:①判断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情况下是两地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②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首先要区分合同有无实际履行两种情况。③若合同未实际履行,那此时与合同履行地有关的因素,只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而约定履行地是否能取得管辖权,关键看它是否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的住所地相重合。重合的,约定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一地管;若合同实际履行了,则依据合同的类型不同,来判断到底哪里才是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买卖合同,则实际履行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不是买卖合同,则考试主要考(1)里面注2的那三类合同。它们是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
【补充】其他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
(1) 监护案件: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缺陷产品、服务: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预测考点6: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微微提示:原告所在地管的就以下这六个。除此之外的,都是依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处理,即被告所在地管。
【找不到人】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查看D选项)
注:(1)(2)的重点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判断。一般考的是离婚。比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等不下去了,要离婚,那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因为被告找都找不到。o(╯□╰)o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古时候就是死等也不会离。
【一方这样就原告,双方这样就被告】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注:(3)(4)(5)中的原告是没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措施、被监禁、被注销城镇户口,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
【老娘要告不孝子】
三费案件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是可以原告管,也可以被告管。追索赡养费案件,是长辈向晚辈追债,为了让老人家少跑点路,所以允许老人家在自家住所地的法院告状。但法条并没有绝对禁止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这条仅仅是个人性化的举措罢了。同理,抚养费案件(夫妻之间)、抚育费案件(长辈对晚辈之间)也与赡养费案件一样,如果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那么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还是诉讼便宜主义的体现。



预测考点7:管辖权异议  
微微提示:有些时候并非法院主动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而是经由被告发出异议,提醒后,法院才发现自己的确没有管辖权,才需要启动移送管辖。关联性就在这里。另外,别忘了管辖权异议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提,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来提哦。
1.提出异议主体
本案当事人(被告)      
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测试:案外人可不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回答:不可以,连有独三无独三这样的当事人都不可以提,何况案外人呢。
2.提出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注:之前微微讲过管辖权异议是可以上诉,所以裁定驳回异议,那么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
(2)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应诉管辖讲过,意思就是原告挑错了法院没关系,只要被告来这个法院应诉答辩,那么法院就获得对此案件的地域管辖权。但请注意,如遇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规定的,那么即便被告应诉答辩了,也得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4.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背诵要点】
1、条件:(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有独三和无独三无权提出。
          (2) 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既可以是第一审地域管辖,也可以是第一审级别管辖。
             【注意】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 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15 日内提出。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是收到起诉状副本 30 日内。
2、处理:(1)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一般是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 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3) 《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这里应诉答辩。
3、救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例外】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预测考点8:委托代理人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有资质】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有关系】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有推荐】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纯以公民身份作诉讼代理人不行,必须具备上述方括号内的条件才可以。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无、限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坏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兜底】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受过刑事处罚不是消极条件!
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不能做委托代理人?回答,能!因为上述“四个不能”中没有包含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特别授权
  
【三个求】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两个解】进行和解、调解;
【两个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述七件事,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记)。
一般授权
对民事实体权利进行处分,需要获得特别授权。而其余事项的处理,比如申请回避,一般授权即可。  
②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而是一般授权。

【背诵要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 一般授权:经过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等 ,但不能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
(2) 特别授权: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实体权利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注意】在委托授权书上写“全权代理”,但未写明具体授权范围的,视为一般授权。



预测考点9: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注:举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由于债权人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而债务人不必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债权人提出了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即借据。该借据就是本证。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比如证人张三的证言,那么该证人证言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返还了借款,由于被告要对已经返还了借款的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所提出的还款凭证就是本证。
小结:由上可见,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
本证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反证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背诵要点】本证和反证:
(1) 分类标准: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即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2) 分类: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3) 核心提示: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有时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预测考点10:自认预测重点是“自认和认诺的区别”)
  
概念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注:
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即承认对方主张的案件情况,好比被证据给证明了一样。但是,自认不等于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哦。有些同学区分不来,微微举个例子吧。我承认我打了你,这是对事实的承认,对不?但我承认我打了你这个事实,代不代表接下来你说多少医药费,我就同意赔你多少医药费呢?不是,对吧。好,就这么去理解。
范围
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
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
注:你说你们俩是夫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法院就不仅审查的认可啦?不可能的事儿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自认,必须经法院审查后得出结论哈。
※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注:其实刚才讲的身份关系不能自认,也是因为身份关系涉及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这个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从这个角度去理解②为何不能自认,也就不难明白了。
效果
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自认的事实可以被证据推翻。
      
自认的方式
  
明示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项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a、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b、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注: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一般情况下,律师是可以代当事人承认的,即帮当事人自认。但由于律师不能代当事人承认对方请求,所以律师也不能代当事人承认那些相关的事实。除非律师得到特别授权,才可以承认这些相关的事实。这个是讲过的,记住特别授权四个字就好。
  
自认的撤回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条件
经对方当时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
注:
自认的事实允不允许推翻?回答是“允许”。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那肯定可以推翻。
后果
对方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
注意
【重点】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
这个是讲题时特别强调过的点,为了加深印象,微微再举个例子说明一次。比如,男教师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女学生,并且一周内给付8万元钱作为此事的了结。这份保证书能不能作为将来诉讼中不利于男教师的证据呢?。。不能哈,虽然按照一般常理,若男教师事后反悔,女学生会说,没做过,你当初写保证书干什么呢。但我们也知道一点,不排除人在被逼的情况下做出妥协和让步的情况发生。所以同理,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下记住了哈。
【背诵要点】
1、 区分自认和认诺  (查看C选项)
【注意】诉讼上的自认不同于诉讼上的认诺。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结果,而认诺则发生认诺人败诉的结果。自认的结果尽管有可能导致自认者败诉,但却不是其直接效果。
2、 自认的范围:
(1) 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事实。
【注意】这并不等于说身份关系的诉讼中不适用自认,和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依然可以适用自认。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这一规定存在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4) 《民诉解释》还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自认的方式:
(1) 明示
(2) 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 诉讼代理人:
    a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b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自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c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自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4、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预测考点11: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证明
责任的
理解
1、概念:又称举证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注意: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证明责任
分配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
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纠纷
由原告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原则
特殊分配
(重点)
注:先概括一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总体思路,然后再看图。分配的总体思路:①法条事先规定了待证事实的,由加害方负责证明;②法条没有事先规定的待证事实,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哪些待证事实提前被法条所规定,请看表格中的下半段,即“证明原则的特殊分配”这部分,总共有8项,与之相对应的是8种侵权纠纷。这8种侵权纠纷中,已经给大家列明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归属情况,这个需要背诵。另外刚才说了,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都不需要举证,那么无过错责任案件有这样几个,分别是: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产品责任。。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责任承担,所以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并非证明对象。
  
  
高度危险
作业
由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举证;
环境
污染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其余事实由主张者,即受害方进行证明。
注:损害结果永远是原告证明;免责、减责事由永远是被告证明。
动物
致害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
  
产品
责任
  
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专利
纠纷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注:侵权行为 99%是原告证明,只有一个例外,即专利方法侵权。
搁置物
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注: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比如花盆掉了,广告牌掉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倒塌,比如桥塌了,这永远属于无过错责任,双方均不需要证明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直接赔钱就对了。
共同
危险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举证;
由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注: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证据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外情形:过错推定)
    虽然《证据规定》第4条中出现了“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字样,但请注意这仅是针对“过错推定”的例外情形做出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时,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不存在上述过错进行举证。除此之外的过错,比如医院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没有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这些都由受害方,也就是原告来证明,因为医院是不大可能对这些问题自认的,对吧。所以立法者也不会“明知不可为而勉为其难”。否则法律就与现实脱节了。
小结一下,原则上,医疗机构仅对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前面表格中已经注明了的)。尽管由患者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看上去有点困难。但实际上没有多大困难。比如,甲医院给你提供的治疗方案,你问问乙医院不就知道有没有问题了,对吧?如果怕相互包庇,还可以外省求医或者上百度,对吧。
校园事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举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的过错责任;
【背诵要点】
1、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专利、高度危险、环境、医疗、饲养动物、共同危险、高空坠物、缺陷产品)
记忆规律:
(1) 侵权行为 99%是原告证明,只有一个例外,即专利方法侵权。
(2) 损害结果永远是原告证明;免责、减责事由永远是被告证明。
(3) 过错谁来证明看归责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告;②过错推定责任——被告;③无过错责任——谁都不需要证明,因为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4) 因果关系倒置只有三种情形:环境污染、医疗侵权、共同危险。
2、证明标准
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其 108 条规定了“高度可能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 条规定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一般证明标准之例外:即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预测考点12:法院调解预测重点是“不能适用调解的范围”)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重点)
(1)【已有生效裁判】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注:执行程序执行的是生效裁判,不准反悔,所以不可调。
(2)【没有双方对抗】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注:以上程序均属于非讼案件,非讼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而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所以也不能调。
(3)【客观不能调解】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注:离婚案件可以调,但婚姻关系确认的案件不可调,不要看混了哦。两口子闹离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所以允许调解,实在调不成,那么就判(不能久调不判)。但婚姻关系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个能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啊?显然不能。是否有效,只能法律说了算。当事人之间不能调。身份关系亦如此。到底成不成立收养关系,法律说了算。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只要适用调解的,就先行调解,除非当事人拒绝。
注:只要适合调解的,都可以先调,除非当事人不干。这是为了将调解机制更多的引入司法审判,以便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毕竟判决下来谁输谁赢,更多的是体现出法律效果,而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能否恢复如常,难说,变仇人,老死不相往来,几乎是铁定的事实。
     哪些属于适宜调解的?看前面的表格,凡是不属于“不适用调解的那三类情形”,均可以先调。掀起全民调解的新高潮吧,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论述题最后一道就可以写这种标语,曾经考过)。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协议的内容:
①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②就不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担保何时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列明送交担保人】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签收效力】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注:③的全部内容其实好理解。因为双方要达成调解协议,有时候是需要拿出诚意的,对吧。你空口无凭,我怎么信你。除非你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为你提供担保,保证你会履行调解协议。所以,法律允许调解协议的内容中约定担保,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④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判决书等同(可以执行,不能再起诉)
注:效力怎么一样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哈。
       A、一个纠纷有了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后,还能不能再起诉?——不能,一事不再理。
       B、这个纠纷有了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后,能不能强制执行?——能。
测试:把③还有④合在一起提个问。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若不按照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可不可以起诉他?
回答:不可以。因为起诉已无必要。调解协议既然允许案外人的担保存在,且最后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效力等同于判决,那么相当于案外人提供担保这档子事儿已经被法院审查过一次了。现在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你再去起诉,法院再审查一次,有必要吗?毫无意义,直接依据调解书强制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就对了嘛。这种考法连续两次出过题,得分率为0。大家注意一下。
☆如果调解书上的担保人不按照调解书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去起诉,可以直接执行!!!   
(2)不得协议的内容
①【不得约定再起诉】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注:为什么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原因很简单,要是这样的话,调解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呢?没必要了,反正都是要判的。   
②【一般性禁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注:其实反过来看,这是对调解合法自愿的一个阐述。就是以上四点内容。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调解书结案】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笔录结案】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离婚和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②【维持收养】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③【即时履行】当场、全部履行。  
     ※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双方签字,法院确认,附卷,法院保管,就是调解笔录。  
注: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用调解笔录结案。记住是调解笔录哈,双方在笔录上签字就可以了。效率很高哦。为什么这样呢?原因在于,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你还给双方发个“纪念物”吗?时刻提醒人家,你俩曾经闹过离婚哦。这对夫妻感情的复合不太有积极意义吧。感情的问题,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忘记过去”,对吧,呵呵。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道理也是如此。至于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意思就是当场能够全部履行完毕的。大家想,要放心履行,就得有保障系数对吧。如果是以调解书结案的话,那调解书还得制作,还得送达,还得双方都签字之后才能生效。这样的话,就无法当场履行完毕了。得等上一段时间。所以法律规定,双方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就可以开始放心履行了。不必等。这里微微补充说一句。调解书结案可是高风险的事情。由于要等双方当事人都签字后才生效,那制作调解书和送达调解书这段时间内,若当事人突然想明白了。欧NO,我吃亏了,当时在法院我不该这么轻易答应对方的。那他很可能拒绝签收调解书。最后还得判,这不是不确定因素是什么?风险很高,对吧。所以,对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法院也不希望夜长梦多。直接给双方一个快速的结论,让双方当事人马上了结此事儿。
提问:法院如果对以上三种情况做了调解书,是对还是错?
回答:对的。因为这三种情况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记住是“可以”。故法院决定还是做做更健康,那是法院有权决定的事情。
(3)【调解协议结案】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这条规定怎么理解?正确的理解是,当事人各方都同意以调解协议来结案,不用制作调解书。那么法院确认后,记入笔录或者协议附卷,然后由法院及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结案。如果这么说,不懂的话,那还是从调解书具有高风险说起吧。如果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那么法院最后还得判。法院岂不是白调了吗?所以,法院做出了调解之后,可能会问当事人,就以这份调解协议结案,如何?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事后变卦,白忙活一场。当事人若表示同意,那好,调解协议上签字吧,我们再来盖个章,这就可以结案了。此后,这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效力?强制执行力。你当事人不得反悔了。是不是有点中法院招的感觉。没办法啊。谁都不容易。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当事人自行和解,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这个不可以。因为自行和解不代表法院审理后的态度,而判决书是代表法院态度的,所以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制作判决书。另外,根据前面介绍的,达成调解协议的,通常应当制作调解书。虽然调解书与判决书,讲过,效力一样。但判决书是最终审结后做出的。你这里还没审呢,和稀泥,调出来的东西,怎么能做判决书呢,对吧。所以不予支持。补充一句,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样给制作的是调解书(所谓和解是抛开法院,由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所以叫自行和解;调解是在法院组织下进行的,注意区分)
(2)例外:
①【神经病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  
②【涉外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背诵要点】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一般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可以)适用调解(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
【注意】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般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 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  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先行调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消极范围: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 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
(3)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中可协议的内容:
(1)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注意】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关联法条】《调解规定》第 13 条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5)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三)调解完毕后的结案方式
1、调解书结案:通常情况下都是应该制作调解书,应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注意】(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2)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和解结案的方式:
(1)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 申请撤诉。
【注意】不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两个例外:涉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新增法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 25 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预测考点13:保全与先于执行
【考点1】保 全
微微提示: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

分类
比较
  
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
适用条件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启动方式
依申请
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由受案法院管。
注意: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注:A、上诉期间也属于“诉讼中”哦。
       B、若二审法院收到了报送的案件,即收到后,由二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
48小时内
注:不是满48小时后做出裁定,而是一旦申请就应当立即做裁定哈。所以正确理解是“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的意思”。各位不要看的太快,静下来才能掌握到位。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
注:做题的时候,只有看到题干信息标有“情况紧急”的字样,才选择48小时内做出裁定。这一点记得与左侧的诉前保全相区别。诉前保全是必须48小时内做出,不区分情况是否紧急。
  
财产保全的范围
  
A、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注:何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将来判决可能执行的财产,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测试:可不可以申请查封对方账户?
回答:可以。因为钱是万能的。判决执行的财物万一不在了,对方的银行户头里面有钱,也是可以替代执行的。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C、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第三人由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担保的数额
相当于保全请求的数额
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的解除
A、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B、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注: 无论诉前还是诉中,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那自然应当解除。钱嘛,有一份放在那里作保就可以了,没必要双份。浪费。

【背诵要点】
1、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提起主体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
提起时间
起诉前
法院受理后裁判作出前
担保要求
应当提供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
管辖法院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 在一审中,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 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保全。
(3) 在二审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保全。
期限不同
必须在 48 小时内裁定
只有情况紧急的才要求 48 小时
2、程序:
(1) 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注意】
A 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B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法院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的,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但不得处分。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   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C 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 解除:
a 没有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
b 提供担保: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c 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了变化:如被申请人在保全期内履行了义务。
(3) 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行为保全:参照财产保全。注意唯一不同之处即行为保全不因提供担保而解除

【考点2】先予执行
微微提示:先予执行,指的是案件还没有审完,就提前执行。自然,适用条件应该比较严格。
  
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注:“三费”案件,其实就是由老到小产生的费用。而这里可以先予执行的,只需要再加上死了的和伤了的,很好记忆,对吧。
2、追索劳动报酬;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注:其实(3)(4)是重复的,原因在于这条司法解释是《侵权责任法》之前就有的,而当时的立法者还不清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所以在民诉中,对此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就写出了这样两个重复的款项。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
  
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仅指先予执行这部分关系明确
注:这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的是先予执行的这一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连这个都明确了,启动的不是先予执行,而是最终的执行程序)。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注:法院绝对不能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不要看到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要命,就动了恻隐之心哦。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哈。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不能自己做主。
5、受理案件后终局判决作出前采取。
※所以先于执行肯定没有“诉前”情形!
测试:有没有诉前先予执行制度?
回答:不可能有。只有受理案件后,才能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不受理案件,怎么知道先予执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了呢?这个时间点把握住哈。
时间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做出前);
程序
担保不是必须的;
注:先予执行的申请人,往往有一个普遍的特点——穷,所以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当然,看问题也不能以偏概全,有一部分是财大气粗的企业什么的,那么自然可以让其提供担保。所以这里强调的只是“非必须”。
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测试: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拖欠的3万元加班费,用于结婚,可不可以?
回答:不可以,结婚不需要花3万。9块就可以领证,裸婚也是婚。如果你结个婚要用3万,那叫大操大办,并非生活急需。所以法院不能支持这种申请。这就是对是否属于生活急需的一种判断哈。注意出题思路。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注:
为什么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很简单,因为如果一旦复议就必须停止先予执行的话,那先予执行这项制度就废了。毕竟被告方可以通过复议这项权利,把原告方的申请给打回去。同样的道理,一旦申诉,比如刑诉里面微微就讲过,一旦喊冤,就停止执行的话,那么坐牢的人就可以利用这种规定,天天喊冤,不用坐牢了。想来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对吧。必须喊冤得到了法院的响应,重审之后判决无罪,才能被放出来,也就是停止执行的意思。这里顺带复习下刑诉知识哈。

【背诵要点】
1、适用范围: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所争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2)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即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4)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5)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程序要求:
(1) 担保——非必要性
(2) 范围---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3) 裁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
(4) 救济—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预测考点14:公益诉讼
概念: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点:
1.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 6 条第 2 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3. 公益诉讼可以和解和调解: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 公益诉讼和维护个人权益的传统私益诉讼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提起诉讼。也就是公益诉讼并不排斥受害人自行提出传统的私益诉讼。
5. 公益诉讼不能提反诉。
6. 公益诉讼中和解只能以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7.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2017 年 6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注意: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 30 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公益诉讼中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1)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2)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预测考点15:第三人撤销之诉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 结果条件:造成其民事权益的损害。
(4) 时间条件:起诉时间要求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5) 管辖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2、消极范围: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 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程序要求:
(1)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原则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例外: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救济模式的关系: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预测考点16: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
范围
积极
1、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同时满足左面的条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消极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1、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注意】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纠纷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
终审
1、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注意】
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举证
答辩
1、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七日;
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后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程序
转换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査,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再审
1、对小额诉讼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规定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2、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预测考点17:简易程序(预测重点是简易程序的特点)
【考点1】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黑体字。另外第一审确切的说,应该是“第一次审理”的意思。
测试:中院一审可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回答:绝对不可以。简易程序只能是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使用。如果基层法院重审或者再审,也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记得是第一次审理该案时基层法院才可以适用。
适用的案件范围
(1)【简单案件必须适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注:记住“简单明了方可适用”这种感觉好。
(2)【复杂案件约定适用】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这是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可以考虑是否同意,决定权最终掌握在法院手里。后面还会有提及。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注:原告如果想趁人家下落不明,快速审完案子,生米做成熟饭,做梦去吧。
测试:被告被监禁的案件,可不可以用简易程序?
回答:可以。被监禁不代表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注:发回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案件,意味着已经不是第一次审理该案了,并且发回重审和启动再审表明案情不简单,事实都没搞清楚,所以不符合上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呗。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注:人数众多,也是案情不简单,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表现,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可以独任制审,但是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注:这是容易考大家的一个点哈。出题人知道大家容易记混。比如很多同学认为(4)里面的内容,可以用简易程序。这个不对哦。(4)里面的内容是可以独任制审理的,但独任制不代表就该用简易程序哦。翻到前面的第四章,也就是基本制度一章中看看相关记录吧,传送门。(4)里面的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即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为什么不能用简易程序,排斥简易程序呢?原因很简单,因为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都只有一方当事人,比如申请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到庭即可。而简易程序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所以,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记住了哈。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注:涉及这些利益,那法院一定要慎重,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呗。
(6)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是原告,原审的原被告是共同被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会涉及到原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法院必须慎重,不能搞简易程序。明白了没?
(7)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考点2】简易程序的特点 1  2  3
程序简化
1、关于送达:简易程序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注: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对当事人随时传唤。但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因为如果因此缺席判决了,那势必剥夺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对吧。所以,我们讲,不能因为简化了程序,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庭审方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注: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天,注意对比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而简易程序是不得超过15天。附:后续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不得超过7天。
小结: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以及当庭宣判。
文书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用独任制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审限较短
简易程序只有三个月的审限,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如果都超过六个月了,那就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特点了呗。普通程序的审限就是6个月,对吧。
【背诵要点】
1、起诉方式简便: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案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传唤的时间, 不受在开庭前 3 日的时间限制。
【注意】简易程序中可用简便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
4、委托代理人简便:修改后的《民诉解释》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5、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开庭时应当由书记员记录,不可自审自记。
6、开庭方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7、庭审程序简便:不必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注意】开庭次数,原则一次,可有例外。宣判应当当庭宣判,可有例外。
8、审限短: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
9、举证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不得超过 15 日。
【关联考点】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 7 日。
10、文书也可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D、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预测考点18:二审的调解、和解

1.【二审调解结案】二审中的调解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①二审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  
②【注意表述】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一经送达,视为一审判决撤销,所以:  
     ※“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一审判决”×  
     ※“调解书一经作出一审判决即被撤销”×  
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表格中关于这部分所列的(1)(2)(3)之所以都要”发回重审“,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遗漏的诉讼请求、遗漏的当事人还有未经审理过的子女抚养或财产问题,能得到两次审理的机会。这个跟“两审终审制”是相互关联的。两审终审制从效率角度出发,要求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如果你二审的时候对于上述调解的事项调解不成就直接给判了,这倒是迎合了很多同学心中那种“快刀斩乱麻”的心理,看似干脆利落,实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直接搞成终审了,对吧?当事人没办法再就调解事项上诉了。所以不能这样干。对于未审理过的事项,调不成只能发回重审,好让当事人享受到两审终审制下应有的合法诉权。
(1)【一审漏请求】
※为了保证每一个请求都有两审终审。
(2)【漏必要当事人】☆
注:把(2)里面的相关情况概括一次。什么人被遗漏了必须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应不应通知他来参加调解?应当。不来,代表什么?代表调不成。调不成怎么办?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不要列其为二审当事人?不能列其为二审当事人。
①这里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题目里一般是共有人。  
②二审法院发现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通知。  
③如果通知之后不来,就视为调解不成。  
④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要用通知书追加!
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为,追加当事人一律是用通知书,而不是用裁定。另外,被遗漏的当事人,既然先前已经被搞忘记过一次了。那也的确不该就这么草率的添加在裁定书里面就了事儿了。而应该责令一审法院向被遗漏的当事人发出通知书,用正式的通知书形式,通知到人,以便对方能够及时来参加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进程。这个细节注意下就是。
(3)【二审认为应当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离婚案件不能再审,所以二审不能直接判决离婚!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新增请求】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调解”前面一定有“可以”,是指调解必须自愿。

2. 【二审和解结案】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注:法院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只能制作调解书,而不能做判决书哦。这个不要犯低级错误哈。你法院审都没审,怎么能够下判决呢,对吧。
(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注:如果就是”申请撤诉“这四个字,那么代表原告把整个诉给撤了。相当于这起诉讼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包括一审的起诉还有二审的上诉,都统统撤销了哈。注意对比(3)
(3)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注: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是(2)当中那样申请撤销整个诉,也可以像(3)里面这样只申请撤销上诉。如果是单独申请撤销上诉的,那么一旦法院允许撤,一审判决即刻生效。

(2)和(3)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很简单,(2)是撤了整个诉,所以如果原告在二审中撤回整个诉后又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一事不再理。而(3)只是原告撤了二审上诉,并没有撤掉一审起诉。原告只撤二审上诉,法律规定的是,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一审裁判会生效。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了。因为一审裁判都已经生效了嘛,哪里还有上诉的机会呢,对吧。上诉只能在一审裁判还没有生效的期间内进行,是吧。over

小结:一审撤诉,只有一种选择,就是把整个起诉给撤掉。二审撤诉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把整个诉讼给撤掉(又称撤回起诉);另外一种是,只把二审上诉撤掉,保留一审判决。彻底清楚了,是吧。OVER

举例: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回答:先假设李某和赵某之间因收养形成父子关系,这样好说一点。现在的情况是,一审判决双方不再是父子了,二审的时候双方和解又想当父子了。那么法院接到撤诉申请应该怎么做?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而且给人家撤的应该是整个诉,包括一审起诉和二审的上诉一起撤掉。如果选项中出现的是A、撤回起诉;B、撤回上诉。那你要选撤回起诉。因为撤回一审起诉就相当于整个诉全给撤了。要是你选只撤上诉的话,那一审判决立即生效,人家还是做不成父子,对吧。
          
注意:撤上诉还是撤诉要分清楚!
情形
针对
一审判决生效吗?
还能起诉吗?
撤回上诉
二审
不能(一审判决已生效)
撤回起诉
一审
不能(一事不再理)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预测考点19:再审程序的启动(预测重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事由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见附表);或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
※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注:前面已经提到过这个法条,即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原因在于一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再婚。如果再审又给改判了的话,则涉及到重婚罪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由法院一手造成的重婚罪,法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不得再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注:“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句话如何理解?其实很简单,再审一定是再次审理。言下之意,从来没有审过,不得再审,只能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注:记吧,(参见D选项)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1、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2、起算: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但有以下四种情形,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随时发现,随时提】
【新证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假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基础变】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人违法】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这四种是特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相当于随时知道随时提。想想也是这个道理,这四种情况很紧急嘛,所以没有必要按通常情况来操作,即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这是会耽误事儿的,对吧。
3、注意:此处6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申请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再审申请书。(即必须书面形式,不得口头)
2、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3、两种情形下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注:目的是为了减缓上一级法院的上访压力。另外,切记这里是上一级法院哈,不是上级法院哦。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通常:向谁申请,谁就审
(2)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注:这里其实也是为了减缓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再审工作量。
2、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3、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背诵要点】
1、申请时间:
(1)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2)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新增法条】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422 条第 1 款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未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无法在裁判生效 6 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
【注意】这里的 6 个月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计算。
2、申请法院:原则上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3、审理法院:
(1)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回不到基层)但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注意】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理由成立的,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新增法条】《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预测考点20: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约定替代义务)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考:可以口头方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看和解协议的替代义务履行得咋样。
3.恢复执行
申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1)【必须依申请】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必考】恢复执行的原因:  
①【和解协议意思瑕疵】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①②任何一个具备,都是恢复执行的原因。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
         ※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预测考点21:执行救济(预测重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注:对执行标的提异议,其实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准备执行标的物,被案外人拦下。理由是,这些财产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法院不应该执行。
异议主体
案外人
注:注意跟前面讲的“对执行行为提异议”相区别。能对执行标的(即执行标的物)提异议的,只能是案外人。而对执行行为可以提异议的,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物权
异议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允许口头
对异议的审查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注:不得处分,就是不能拍卖、变卖。
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注:这里常考谁批准中止执行。记住,是院长批准。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1)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再审还是起诉看有异议的物判没判:判过的再审,没判的起诉
注:救济部分是难点。因为不管法院是否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和当事人都可能对该裁定不服,不可能同时满足异议双方的需要呗。那不服裁定的怎么办,关键看执行标的在原判决或裁定中是否判过。如果判过,那显然案外人和当事人只能启动再审。也就是下面的绿色示例【1】。如果执行标的在原判决或裁定中没有被判过,那案外人和当事人一旦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对执行标的的权属问题提起诉,就是下面的绿色示例【2】。小结一下,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主要看有异议的物,判没判过。判过的再审,没判过的起诉。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1]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起诉 [2]
(1)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起诉申请人;被申请人反对案外人的,为共同被告
(2)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的,为共同被告

示例:
[1] 此处什么叫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什么叫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考生理解起来略有困难,举例予以说明:
【例一】张三起诉李四,争议一处房屋,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为张三所有,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法院将该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为本案中终审判决明确了房屋归张三所有,一旦出了问题,即是原生效裁判可能错误,对于生效裁判的错误,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例二】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0万元,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当自裁定送达15日内起诉。因为原生效判决只涉及归还借款问题,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所以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然而,现在张三、李四、王五之间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了纠纷,而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所以当事人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2] 此处起诉的当事人如何确定也是考生理解的难点,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以上【例二】的情形,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0万元。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法院将李四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王五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案外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该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
(1)如果法院认为王五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张三可能对该裁定不服,于是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该诉讼中应当以案外人王五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该诉讼与李四无关。如果李四反对张三的主张(即李四主张房屋确实是案外人王五的,不能执行),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申请执行人张三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被执行人李四所有,而继续执行,所以该诉叫“许可执行之诉”。
(2)如果法院认为案外人王五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那么王五可能不服,于是案外人王五起诉,诉讼中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张三为被告。因为王五认为正是因为张三申请执行才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至于被执行人李四,如果李四不表示反对,则该诉讼与李四无关。如果李四反对案外人王五的主张(即李四主张该房屋不是王五的,而是自己的,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则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试想,案外人王五起诉的目的是确定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不能执行,所以该诉叫“案外人异议之诉”。




预测考点22:仲裁委员会与仲裁规则(2018新增)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规范,本身属于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仲裁规则和仲裁法的关系:
(1) 两者都是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2)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3)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预测考点23: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考点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参见下列相关法条最后一句)
  
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主体
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无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违法)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隐瞒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不法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有违公益)

提问:“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等均不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难道说这三种情况就没有办法救济了吗?

微微提示:按照上述法定情形来看,的确没有办法救济,因为法定情形就只有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这几种。程序法定嘛,没有列出来的就没有办法提供救济!谁叫当事人自己当初选了仲裁这种一裁终局的道路呢。如果选的是诉讼,那就有二审和再审的救济途径。所以这个也是将来大家选择仲裁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可能有同学打心底觉得当事人冤得慌,但事实往往就是如此,你选择了效率,公正就放在了次要位置。同时,大家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法院如果没有公正,或者说更高的保障系数,那么它在市场大环境下的竞争力就会降低。如果仲裁方式又快又安全,那以后大家都去仲裁算了,就没有法院什么事儿了。法院也就只能喝西北风了”。当然,天无绝人之路,变通的做法往往是尽量把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往仲裁员枉法裁决还有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方向上引。只要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时候,说理够充分,能打动法官,那么就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了。如果不行,只怪自己能力太差,运气太背!
审查期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
  
审查结果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有撤销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查看A选项)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
(查看D选项)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注:可以通知重新仲裁的情形,仅限于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这两种情况。对比前面的六种法定情形,大家可以看出其他情况都不应该或者不适合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所以有且只有这两种可以通知重新仲裁。多说一句,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目的其实就是为了给自己减压,毕竟法院事情也多,没时间自己审查的话,又恰好是上述两种情形,一般就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的主体
仲裁庭  
  
注意
  
1、通知重新仲裁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2、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3、对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4、重新仲裁无需重新组成仲裁庭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注:仲裁裁决被撤销之后,相当于这个纠纷重新归零,那自然结论是“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起诉,也可以在有了仲裁协议之后,重新选择仲裁”

【考点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情形
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一样的。
注1:同为“①无协议;②超范围;③程序违法;④伪造证据;⑤隐瞒证据;⑥不法行为”传送门
注2:撤销仲裁裁决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但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只能够依申请了。
管辖法院
(重点)
受理执行申请的中院
注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自然是在有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才会发生的事情。所以这里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就该是当初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注2: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如果有人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是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来执行。那么同理,有人申请不予执行的话,也是由负责执行的中院来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2018新增)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不支持
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
A、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B、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  
注:不予执行针对的仅仅是仲裁裁决,所以不包括上述AB两项的请求内容。但如果AB两项违背社会公益,那么法院还是会裁定不予执行的。
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注:既然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一样的,那么法院审查后的结果就应该是一样的,所以自然不能以同样理由反复申请。申请了,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不予执行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注:这个地方跟撤销仲裁裁决之后的结果是一样的,原因不再重复。

【考点3】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执行中止。(这里说的是两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如何处理)
注:这是一种常见的对抗情形,是吧。一方申请执行,另外一方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据。在这里,记好结论,是应当裁定执行中止。原因很简单,到底要不要继续执行,需要先审查清楚再说,所以是裁定执行中止。
2、《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0条(重点)(这里说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两种申请,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第20条第1款的原因,再重复一次,既然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一样的,那么法院审查后的结果就应该是一样的,所以自然不能以同样理由反复申请。申请了,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注:第20条第2款前一句的意思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为了追求双保险,同时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见下图)提出了撤销执行依据的申请,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该如何处理?处理的结果是“中止对于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因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跟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是一样的,所以审查是否需要撤销就可以了。如果要撤销,自然就不需要再执行了。否则,审完不予执行,法院还差一个撤销申请需要回复当事人,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构成重复审查。
              中间那两句,很简单,不解释了。
              最后那句需要记一下,因为这个不容易想到,可能超出各位想象了。记一下,免得考试时靠推理容易推错。

附: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撤销仲裁裁决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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