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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卷三 82题

妤小文 | |被浏览1789次| 0
|2017-03-27 21:14:16

2012 82 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D)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为什么b是错的?
记得之前有个例子是说,一个遗产案件,原告本来有甲,乙,再审的过程中,法院发现还有一个遗产继承人丙。这个时候已经是二审了,所以理论上不能更改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先进行调解,如果丙没有明确不要这个遗产的话,就把他加为原告。这种情况下,难道不是b所说的情况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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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3)

  • 2017-06-13 05:14:08

    master发表于2017-04-06 16:12:01
    ①首先把二审的情况搞清楚。二审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者遇到反诉的,那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是先调。调不成的话,告知另行起诉。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同意二审法院就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一并审一并判的话,那么二审法院也是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的。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②遗产继承案件中的情况,参见下列法条。这里解释下为何列共同原告,而不是共同被告。因为对方没有放弃继承权(实体权利),所以他是在最后判决中占一定份额比例的。换言之,他的份额不管多少,继承权至少是不会被剥夺。所以列为共同原告以体现其固有的实体权利。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③如有可能请把具体题目找到后给我。这样我才好进一步回复您提出的那个问题。先说到这里。over

    这道题不是在说“再审”吗?前面民诉2010年卷三第80题说的是“二审。”“再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 2017-04-06 16:38:41

    master发表于2017-04-06 16:12:01
    ①首先把二审的情况搞清楚。二审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者遇到反诉的,那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是先调。调不成的话,告知另行起诉。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同意二审法院就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一并审一并判的话,那么二审法院也是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的。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②遗产继承案件中的情况,参见下列法条。这里解释下为何列共同原告,而不是共同被告。因为对方没有放弃继承权(实体权利),所以他是在最后判决中占一定份额比例的。换言之,他的份额不管多少,继承权至少是不会被剥夺。所以列为共同原告以体现其固有的实体权利。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③如有可能请把具体题目找到后给我。这样我才好进一步回复您提出的那个问题。先说到这里。over

    针对回答③如有可能请把具体题目找到后给我。
    民诉
    2010年卷三第80题 选项d。就是这个例子~

  • 2017-04-06 16:12:01

    ①首先把二审的情况搞清楚。二审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者遇到反诉的,那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是先调。调不成的话,告知另行起诉。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同意二审法院就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一并审一并判的话,那么二审法院也是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的。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②遗产继承案件中的情况,参见下列法条。这里解释下为何列共同原告,而不是共同被告。因为对方没有放弃继承权(实体权利),所以他是在最后判决中占一定份额比例的。换言之,他的份额不管多少,继承权至少是不会被剥夺。所以列为共同原告以体现其固有的实体权利。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③如有可能请把具体题目找到后给我。这样我才好进一步回复您提出的那个问题。先说到这里。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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