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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pubu809 | |被浏览1173次| 0
|2017-03-17 22:52:13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独三、无独三)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以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解决纠纷,不能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段话里,法院作出裁定后,如果是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他岂不是应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是不是因为他已经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了避免权力滥用,所以不能重复申请再审?
而同样的,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却是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是不是既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以申请再审?
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是因为第一种执行标的的异议和第二种执行异议不同吗?后面得出再审结论的是不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都是一审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为什么结论均不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不能同时使用,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再审是一个意义吗?三者如何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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