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审终审制字面意思的理解就是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但是假如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有没有次数限制?还有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程序 一直比较模糊
微微发表于2016-06-10 07:13:14
1、两审终审制,关键在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不要记成是“经过两次审理就告终结”就行。
2、申请再审,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满足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就可以。
3、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而再审程序由于需要坚持“两审终审”这样一个基本制度,所以它沿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或者是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非有自己完全独立的一套程序。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两审终审制,关键在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不要记成是“经过两次审理就告终结”就行。
2、申请再审,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满足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就可以。
3、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而再审程序由于需要坚持“两审终审”这样一个基本制度,所以它沿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或者是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非有自己完全独立的一套程序。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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