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flyfish22 的提问】http://www.360alaw.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89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这道题里“追加丙参加诉讼,列为共同诉讼人”不等同于“将其列为二审当事人”吗?有啥区别?我觉得应该列为二审当事人啊
1、乙上诉,乙是上诉人,乙是二审的当事人。
2、甲是被上诉人,甲也是二审的当事人。
3、丙是一审过程中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二审法院依法应该进行追加,并进行调解,如果调不成,那么裁定发回重审,以免侵犯到丙的审级利益。
4、丙被追加进来之后,首先进入的是调解过程,而非正式庭审,所以选项D说“不列为二审的当事人”是对的。因为还没开始审理呢。
5、丙凭什么进入到调解中来?这个问题,自然是通过法院把丙在原审中的地位列明来解决。丙是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嘛,所以他加入到调解过程中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6、小结:列明丙在原审的诉讼地位,目的在于让他参加调解;不能列为二审当事人,原因在于丙不会进入二审正式开庭审理。因为调不成的话,案子是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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