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1 21:35:27
①代位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先简单解释一下,乙欠甲100万,到期不还。同时丙也欠乙100万,到期未还。此时甲找乙要钱,乙说自己的钱给了丙,没有钱还。但是乙并不找丙急着把这个钱讨回来。那自然乙是在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了,并且这个行为伤害到了甲的到期债权。此时法律赋予甲,也就是债权人代乙之位向丙要钱的权利,以恢复乙的清偿能力。
②板书写得很清楚,被告是次债务人,也就是刚才例子中的丙。
③现在,甲可以向丙,也就是次债务人要钱了,对吧。但是,代位权诉讼,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所以甲不能让丙直接还钱给自己。甲是代乙起诉丙,要求还钱的。这钱还到乙那里,而不是甲直接收丙的钱。所以,根据无独三的概念,乙跟代位权之诉的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嘛,如果判甲胜诉,那么乙拿到钱,对吧。乙是无独三哈,也就是债务人是代位权之诉中的无独三哈。
④如果你觉得乙是有独三,那就错了。因为按道理说,乙本来是对丙,有请求权的,是吧。但是刚刚说了,乙是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嘛。所以,代位权诉讼中,乙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也就是丙应当履行到期还款的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他原来是有的,但他不做请求,相当于没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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