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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有疑问

问答小编—Qsir | |被浏览829次| 0
|2016-03-07 20:39:49

【用户 0周斌0 的提问】民诉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我不是很理解,能办我讲解下吗?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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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6-03-07 20:48:44

    第五十二条里面,其实包含了两种共同诉讼,这个在课堂上讲过。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这个是可以拆分成各自独立的诉。另外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这种不可以拆分。必要二字就暗含了这一点。

    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可以拆分,所以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官司可以各打各的,彼此之间不会造成影响。比如,一个化工企业排污影响到了三个沿岸的水产养殖户。这三个养殖户可以各自向法院起诉,状告排污企业侵权。如果法院为了效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下,最后将三个案子合并审理一次解决。那么三个养殖户之间分别对排污企业作出的承认也好,让步也罢,那这都跟其他养殖户没有关系。并不会致使其他养殖户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自己的诉讼行为而受到影响。

    至于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举个例子,甲乙两个人一起打丙。丙把甲和乙告上法庭。典型的共同侵权。这个侵权之诉是不可以分拆的,诉讼标的(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所以甲的诉讼行为,一旦经过乙的同意,势必对乙也发生法律效力。你比如说,甲承认了丙的赔偿请求(1千元医疗费),并且该承认也经过了乙的同意,那么甲和乙就会对丙共同承担这1千元。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2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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