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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主观题 论述+案例指导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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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发表于 2020-9-9 15:4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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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目前对照如下教材讲述,如有需要可自行网购。一般这套官方教材每年5月底出新版。

2023版  司法部官方教材 ——《案例指导用书》——链接:https://pan.quark.cn/s/59148a0039d8

附1:每天听课之前,建议先自行看一下教材。不懂没关系,有纸质教材的同学可以先勾画一下不懂的地方,然后再来听讲,即可捋清楚逻辑。

附2:为了提升实战水平,让大家“有把握写出接近参考答案的话来”,微微会在“课后提示中”多加提醒,亲们自己体验“是否有实质性帮助”。

附3:为了便于点击,这里汇总一下目前的听课链接给大家,后续会不断增加。

刑法  第2讲    第3讲    第4讲    第5讲    第6讲    第7讲    第8讲    第9讲    第10讲    第11讲    第12讲     第13讲    第14讲

民法  第1讲    第2讲    第3讲    第4讲    第5讲    第6讲    第7讲    第8讲    第9讲      第10讲    第11讲    第12讲     第13讲    第14讲    第15讲    第16讲

民诉  第1讲    第2讲    第3讲    第4讲    第5讲    第6讲    第7讲    第8讲

刑诉  第1讲    第2讲    第3讲    第4讲    第5讲    第6讲    第7讲    第8讲    第9讲     第10讲     第11讲    第12讲     第13讲   第14讲   第15讲

商法  第1讲    第2讲    第3讲    第4讲    第5讲    第6讲    第7讲    第8讲

行政  第1讲

法治理论  预测

2024刑法案例指导讲座

第一讲 犯罪构成(一)

1、颜某、韩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

2017 年 5 月 25 日 11 时许,颜某(17 周岁)、韩某(当天 16 周岁生日)发现周某(13周岁)正在盗窃颜某的自行车,便尾随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某头部等处,致周某头皮裂创(轻伤)。(事实一)

周某挣脱逃跑,颜某、韩某分头继续追赶周某,周某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跳入河中。颜某、韩某二人在船上见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在水中挣扎,并向船上的颜某、韩某二人呼救。货船主人蒋某告诫二人“要出人命了”,船上虽有救生圈,但二人却无动于衷。(事实二)

此时,周某抓住了货船边的一条绳子,蒋某想将周某拉起。颜某见状,用扳手顶着蒋某脑袋,呵斥道:“谁叫你拉的?把绳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头!”蒋某被迫将绳子解掉。(事实三)

半小时后,颜某、韩某二人直到看见周某逐渐沉入水中、不见身影,才下船离开。在此期间,当地检察院的公务人员张某一直在一旁观看,也没有救助。(事实四)

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事发地点,欲抓捕颜某、韩某二人。韩某暴力拒捕,将一名干警打成重伤。颜某趁机逃跑。(事实五)

颜某逃跑时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该群众朱某倒地后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实六)

后公安人员将周某打捞上来时,周某已溺水身亡。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对于周某死亡有无罪过?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微微提示1:案例题的写作,尤其是刑法,大家最大的问题是“东写一句,西写一句”,不知道“如何才能把所学知识用在书写上,且做到条理清晰”。在这个问题上,案例一的第1问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发。。。待会儿看完课后提示后,大家会真正理解我为何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启发”!

  微微提示2:教材上的【答题要点】既是评分标准,也是我们的学习目标。换言之,我们的思路以及表述,应尽量往上靠,以期实现自我水平的提高。。。这里先讲一点,从现在起,大家要先把自己的口水话,转换成书面语,多用“其、故、虽、系、均、无须、应当认定构成”等词语,让行文看起来显得专业点。

  微微提示3:命题人的观点,同时也是本题的解题思路,我用自己的话来概括下,亲们在复习时可多加背诵,考试时可挑选有用的部分,结合题干信息(比如什么人,干了什么事儿)直接写上去,以增强实战水平——①先前行为不论正当与否,都可能引发作为义务,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②判断“先前行为是否引发作为义务”,就是在判断“先前行为与危险的产生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③先前行为若导致被害人迫不得已或者几乎必然实施某种躲避行为而身亡的话,则该介入因素(也即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并不中断因果关系。。。④在因果关系不被介入因素中断的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担负先前行为所引发的作为义务,若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附①:本题中第一个小问,考试时无论写“先前行为”还是“先行行为”都正确,“九大本”上用的是“先行行为”,“案例指导用书”上用的是“先前行为”,所以写哪个都对。

  附②:本题中第二个小问,问到有无罪过,这个应像教材上那样,用括号2单独另起一段书写。因为前面第一小问问的是客观层面,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此才可判断是否引发救助义务。若无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需要排除危险,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现在回答的是主观层面,所以需要另起一段,单独回答主观罪过是啥,也即,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

  附③:本题中第三个小问“如何定性”,以后再看到这样的提问,要马上想到“即便分析出来,客观违法和主观有责,也得继续看,是否各自存在阻却事由”——具体而言,第三问需要把主客观两个层面的“违法阻却性事由”分别谈一下——先写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中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题干信息强调了“是在追赶盗窃犯”),后写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中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为题干信息强调了年龄)。。。只有这样写全乎了,你才能说最后对于行为人来讲,到底能不能定罪呗。

  附④:犯罪构成体系——“二阶层”(注意把里面的表格印在脑子里面,写的时候才有章法。至于案情没涉及到的要素,跳过不写便是)

  附⑤:如果仅仅是客观违法,主观上却是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比如精神病人),那这个在判决书上,如果今年考刑诉时,让大家写判决书的话,记得最后写判决结果那一段时,是写“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写“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微微提示4:主观题与客观题其实就知识点本身而言,并无区别。只是说,此时需要大家手写(或打字)“是什么”和“为什么”。也即,难在题目中的“请说明理由”。但是正如一开始谈到的那样,本题第一问就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发,我们也顺势拿下了“刑法最基本的写作思路或者说写作顺序问题”,为后面的学习开了个好头。。。如果还有同学没看明白教材,那么记得反复熟悉微微给出的提示噢,,,真正的技术,开门见山,就传授给亲们了!

  附:与本题相关联的客观题,可以查阅 2014第5题(直接点即可跳转,后同)。。。其中,A选项提到的“防卫行为是否产生救助义务”需要重视,考到“正当防卫的题目时或许会有这样的小问出现”。。。至于B选项中的“课后提示1”则是与本题直接相关,也即“先前行为既可以是正当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再巩固一遍印象即可(案例指导用书“解题思路判断二”中就有这句话)。。。最后,看过案例指导用书的同学,或许对书上“解题思路判断二”中的“罪数问题”不太清楚,那么请参见B选项中的“课后提示2”,即可知晓具体分析思路。


2.对于事实三,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微微提示:命题人观点——①蒋某解掉绳子,因为创设了死亡风险,属于危害行为(故意杀人)。②以命换命的避险行为,属于避险过当,仍然定故意杀人罪,只是考虑到被胁迫,而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附:宜宾首富被逼杀人案


3.对于事实四,张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微微提示:如果是警察下班时路过,那么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第19条和第6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制止犯罪活动。


4.对于事实五,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颜某是否对此结果负责?说明理由。
  
  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相关法条:《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微提示1:概括一下与本题有关的规定。。依照《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只要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比如:撕咬、踢打、抱摔、投掷),那就适用刑法第277条第5款前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如果暴力袭警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那仍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但会酌情“进一步从重”,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了民警重伤或死亡,那直接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酌情从重处罚。。。附:如果对民警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那按刑法第277条第1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不从重。

  微微提示2:如果韩某已满16周岁,即生日第二天实施该行为,暴力抗拒抓捕,把干警打成重伤,那么这个要回答“韩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就是上面给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附1: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介绍,《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附2:“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犯罪案件时,要依照以下情形,把握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一是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三是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一、第二种情形主要打击对执法民警的人身实施攻击或者强制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情形虽然没有对民警实施暴力,但也可以适用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事实六,颜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有无罪过?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微微提示1:命题人观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先前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微微提示2: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是先前犯罪行为实施后才出现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先前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存在。因此,对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不能用“介入因素三步走”去分析。简而言之,看到后,直接写有因果关系就对了,不需要考虑其他。附:课后作业——刑法2012第6题(回顾:存在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件)

  微微提示3:(经典语录)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行为人是否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还需要看其他犯罪构成要素,以及相应的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比如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为例。如果甲明知乙有血友病而打他,想致其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甲应当预见到乙有血友病(比如是邻居,事前了解情况),因气头上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甲乙素未谋面,根本无法预见到乙有血友病,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此可见,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可混淆。。附:19年客观题曾经考过一个细节,也即,特定的某个结果应该归因于谁,与谁有因果关系,这点应该重视,传送门

  微微提示4:再巩固一次“关于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是否有救助义务”,分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是特殊防卫,即防卫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那么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第二,如果防卫行为致人伤害并不过当,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危险,那么防卫人也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如果防卫行为本身并不过当,但具有造成死亡的紧迫危险,比如流血不止啥的,那么此时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



6.《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五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微微提示1:这个问题很简单。就事实五来说,因为暴力拒捕发生在韩某16周岁生日当天,韩某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所以不能依据本款规定处理。

  微微提示2:题目讲完了,但希望大家再把教材上最后的【扩展分析】给仔细看一遍,加深对于解题思路还有写法的巩固!至于其中提到的“追小偷的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参见下文末的摘录。




  微微提示3:每天看好一个案例,就已经达到效果了。千万别觉得看半天才只看一个,进度太慢。其实吸收好已经为后面打下坚实基础了。



【总结】追小偷的问题(摘自柏浪涛老师教材)

1、追小偷的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1)追财行为。追小偷是为了夺回财物。这又分为两种情形。①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无罪(参见2010第3题B选项),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②追上,夺回财物。这是正当防卫。
(2)扭送行为。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条件是,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不能夹带“私货”,如泄愤伤害等。如果题中没有特别交代,追小偷的行为一般指扭送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追小偷是为了伤害侮辱等,或者先是为了扭送,追上控制后,又实施伤害侮辱。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考查因果关系。小偷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结论一:如果行为人是追财行为、扭送行为,则与小偷死亡无关(参见2010第3题B选项
结论二:如果是不法侵害行为,还要看侵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如果没有严重性、紧迫性,则与小偷死亡无因果关系。如果有严重性、紧迫性,则与小偷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此时小偷摔倒不具有异常性。

3、考查作为义务。小偷逃跑过程中,跳河,有淹死危险。追者有无救助义务?
判断标准:小偷是不是被迫跳河。如果是,则有救助义务。如果不是,例如追者距离小偷还有较远距离,小偷此时跳河,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追者没有救助义务。

第二讲: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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