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卷三第46题。
在46题的解析中说,无独三和共同被告的区别在于,无独三从本质而言与诉讼标的没有关系。我对于这个点不太能理解。一种典型的无独三是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成为无独三。没有无独三的借贷行为,就不能把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联系在一起,为什么说无独三和诉讼标的没有关系呢?另外就是在债权人诉次债务人的案件中,法院应如何判决?是要求次债务人直接把钱还给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先把钱还给无独三?
1、无独三跟诉讼标的(也就是原被告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自己单独的诉求。有独三为什么叫有独三,也是因为他对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诉求,所以才叫他有独三。
2、典型的无独三的确是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里面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自己单独的诉求,那这场代位权诉讼就根本不会出现嘛,因为债务人对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诉求,意味着债务人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呗。正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此诉讼标的没有什么想法,所以债权人才代他的“位”去起诉次债务人哈。所以,债务人在这场诉讼中处于无独三的地位,理由就是这么来的。
3、代位权诉讼中判决的结果,如果是债权人胜诉的话,那么次债务人是直接把钱还给债权人。一是这样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二是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前提本来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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