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用户 ml270720177 的问题】 民诉法第36条和第37条有什么联系吗?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与移送法院发生了争议,协商失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那么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首先应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还是与移送的法院进行协商?
2016-01-29 16:10:37
“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将案件退回” 不是不能再移送退回了吗
①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吧。到底是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还是先跟对方协商,关键看“是否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如果有争议存在,则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如果最终还是协商不成,那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没有争议存在,这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管不了这事儿,那么直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可。
题干信息中,如果没有明确出现“争议”二字,那么自己千万不要乱推。比如,“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将案件退回”,像这样的信息,只代表受移送的法院出现了程序错误,并不代表它跟移送法院之间发生了争议。特此提醒!
②民诉法第36条说的是“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7条说的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里面,主角是“移送法院”。而指定管辖,主角是“受移送法院”。你再看看法条,看看是不是这样子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36条 VS 第37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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