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记得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不是不属于自认么?那么本题的b选项为何构成自认?
2016-06-28 16:36:46
对,调解过程中因为可能存在妥协因素,所以对承认的事实将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来对待,需要当事人重新举证证明才可以。
本题中的B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存折在张成功手里,张成功对此予以承认,这个之所以构成自认,在于财产关系可以适用自认,身份关系才不得自认。
你可能是觉得张成功承认了全部财产数额是多少,这会给他带来“不利”,也就是可能会少分一点。其实这样的看法不对哈。真正让他少分的因素在于小三,不在于财产总额。
具体可以参见下一题的优质提问http://www.360alaw.com/plugin.php?id=ljww360&mod=wtw&wid=3253&tid=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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