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c选项,并没有说是调解书发生效力呀,当事人、仲裁员签字后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吧?
(1)C选项中的“发生效力”指的是“发生仲裁程序终结的效力,也即结案效力”。
能够发生这种效力的,只有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或者是依照协议结果制作的裁决书。就调解书而言,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然后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旦签收该调解书,即发生仲裁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
(2)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倒是有可能“以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的形式来发生令诉讼程序终结的效力,也就是发生结案的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以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的形式结案”的情形包括: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98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注:此处的法律效力即结案效力)
(3)你有疑问的地方是“调解协议本身有无效力”,其实调解过程只要是合法自愿的就行,不需要仲裁员在上面签字。只是说这份协议的效力在仲裁过程中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最终要变成调解书或者是裁决书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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