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0 14:57:49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所谓“以自己名义”,关键点在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他组织,由于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其实是出资人在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承担,比如总公司在各地成立的分公司如果遇到赔钱的情况,其实是总公司用自己的钱在承担责任,因为总分公司之间并非母子公司相互之间财产独立核算的关系。又比如,合伙企业赔不出钱的话,那么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基于此,我们才有这样一个结论——“其他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其他组织既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那么它们就可能会与其他民事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发生纠纷。你比如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就是支行或者分行,它跟储户之间发生了矛盾,那么这件事情怎么处理呢?凡事儿都由总公司,也就是总行出面处理,参与民事诉讼?显然,这并不满足诉讼的效率原则。所以为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让民事纠纷尽快得到化解,民诉法让这些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让它们可以以自己名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者是应诉。但前提请注意,是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这些分支机构仍然不会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③个体工商户不是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既然有“组织”二字,自然要求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所以个体户不是。
④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而公民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所以个体工商户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当事人,一点问题都没有。《民诉解释》规定,公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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