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C)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8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微微提示:审判人员,是个合称,也即包括“审判员+陪审员”。《民诉解释》中“院长、副院长等等”这叫职务,其本人参加具体案件的审理,仍然只是在行使审判员的权力罢了。所以,简单记,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4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微微提示:回避事由,完全可能在开始审理后,才被当事人所知晓,因此,只记一点即可——回避申请最迟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为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就只剩下合议庭评议还有宣判的收尾问题了。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47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微微提示:不服回避决定,只允许复议一次——①复议对象只能是“作出回避决定的那个法院”;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就不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了。——附:①对复议结果不服,没有再次救济的途径;②首次被申请回避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虽然要暂停审理工作,但也只是针对“该案的审理工作”,而其他工作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总不可能让人家回家等候通知吧。这些细节注意掌握。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9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微微提示:牢记一点,书记员和执行员,这两类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即,联系A选项给出的法条,书记员和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至于说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这些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简单记,书记员和执行员都会在法律文书上与审判人员一道签名,故适用审判人员的规定。。附:执行员,其实也是法官,无非是执行庭的法官罢了,他们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在法律文书上签名。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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