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注: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后同)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5)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落脚点就在于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上述五种关系中任何一种出现,只要觉得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即可判定为“应当适用回避”。
(6)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不能请客)
(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能送礼)
(8)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不能违规会见)
(9)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不能介绍案源)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不能拿人钱财)
(11)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兜底条款)
注1:法律后果——①不仅要回避,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换言之,前面(1)-(5)只是回避,回避之后不负责这个案子还可以负责其他案子。但是(6)-(11)的不当行为,不仅不再负责这个案子,还有可能去坐牢。
注2:就回避的法定理由来说,不用死记硬背,仍然只需注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即可。只要觉得影响公正审理,当事人就有权申请该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