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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飞车抢夺与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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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理论考点
飞车抢夺与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问题

1、飞车抢夺问题

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等额;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上述规定比较繁琐,记忆起来比较困难。实际上,上述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这些情形本身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上述情形即可,不需要特别记忆。

2、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抢夺致人重伤的,认定为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第二,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为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注意: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夺致人死亡,同时触犯抢夺罪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请大家注意司法解释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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