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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某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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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某给自己 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某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 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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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17 17:29:34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解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提供书号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属于故意犯罪,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

本题中,雷某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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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木偶不说话 发表于 2017-3-22 21:21:37 | 只看该作者
雷某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
这个行为怎么评价?
不能认为此时任某已经不再是过失,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么?
任某索取好处费的行为能否评价为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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