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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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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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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 走私罪(共犯)
B: 洗钱罪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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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16 01:56:49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洗钱罪、单位受贿罪

【解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逃汇罪(刑法第19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也即外汇是指正当合法的外汇资产。本题中,乙公司汇往境外的是甲公司的犯罪所得。单位受贿罪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有单位。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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