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564°C
1
  • 题库小编—碧鲜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4-7 15:29:48 | 只看该作者
解析:

A项,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注意规定)。A项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B项,非法拘禁中,使用拘禁本身暴力过失致人重伤的,以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论处,使用拘禁之外更高暴力过失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律拟制)。非法拘禁中,故意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注意规定)。B项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项,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且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较小,该结果在被害人承诺权限之内,因而对行为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题与2008年卷二第5题的D项不同。该题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丁成立犯罪,主要在于丁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了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因而不能阻却违法。有考生可能认为,被害人承诺的法益应有所限制,承诺的重伤行为不能阻却违法性。然而,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截断小指头属于轻伤。

本题答案:D。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