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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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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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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查看]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 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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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4-3-6 23:52:32 | 只看该作者
本题解释:
BC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违反法律程序严重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该原则的含义可知,BC项正确。

D项: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的过程,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规定,因而承担法律后果的,正是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所以D项正确。

A项:意指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题干不相关,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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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天一生水 发表于 2016-2-17 20:58:23 | 只看该作者
这题的a感觉虽然是公检法的关系,但在题干里也确实是互相制约互相协作的关系啊,还有c,说是违反法律程序严重时,但其实题干里也没有到严重的地步吧?这道题有疑问,请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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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ya 发表于 2016-2-19 11:1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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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iya 发表于 2016-2-19 11:16:59 | 只看该作者
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这个属于严重违反程序吗?如果是的话,承担的后果是什么呢?题目上只是说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个属于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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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20 21:24: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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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3 09:27:16 | 只看该作者
同样觉得C程度上是不是匹配
  收起(2)
  • master master :①公开审判还有回避制度,这些都是讲过的基本制度。连基本制度都违反了,还看不出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那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情况了。

    ②法条对于哪些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是有明确列举式规定的,你可以参见下面给出的法条。《刑诉法》第227条还写了对合议制的违反,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与限制(主要指违反辩护制度)。这些都是基本制度遭到破坏的情况。所以立法者专门抓出来说。

    ③关于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重审过程中,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意味着“哪怕你一审法院对于实体审理的结果是公正的,二审法院也不会去管。只要是严重违反了程序,就要打回去重来”,这属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对吧。此外,《刑诉法》第228条继续说“发回重审的,一律重新组成合议庭”。这是对原合议庭的否定,对吧。所以要说后果,那是相当严重的,同时也很明确的。

    相关法条:

    《刑诉法》第227条:一审严重违反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诉法》第228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2016-12-03 12:07 回复
  • 我家兜兜2008 我家兜兜2008 :回复 master :多谢
    2016-12-03 12:47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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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别山 发表于 2017-4-28 17:20: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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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兔子不跳521 发表于 2017-7-8 22:33: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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