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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市国税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决定,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国税局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国税局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省国税局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省国税局应当撤销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被申请人在复议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没有举证的,视为其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本案中,市国税局逾期提交证据,故省政府应撤销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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