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方法——嫣梦萱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1597°C
5
  • 计划小编—吸氧
  • 计划小编—吸氧
  • 计划小编—吸氧
  • 计划小编—吸氧
  • 计划小编—吸氧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2 20:34 编辑

《公司法》案例分析方法

                                                                    ——嫣梦萱

一:公司的设立案例

【要点提示】
本知识点非常重要,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查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出资法则:
法则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法则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法则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可以取得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法则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无权处分的规则处理(善意取得)。
法则5—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采取“权属变更”与“实际交付”并重规则。
法则6—可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注意股权出资的认定: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法则7—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1条)
法则8—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法则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
法则10—设立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一次缴纳出资。
法则11—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救济方式以及民事责任

法则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另行募集。

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则2——有限责任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救济方式
1.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责任基本相同。(因为后果基本相同)

公司法解释三  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  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12条 {增加了抽逃出资情况}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连带

3.对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 利息责任 + 连带责任 + 一次责任。(此为公司人格否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计划小编—吸氧 发表于 2013-12-22 20:40: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2 20:44 编辑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案例

该考点非常综合,近年来考得比较宏观,对一些具体的数字不用记,理解掌握为主。




【问题提示】
(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2、16、44、104、122、125、149 条等。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董事会、股东(大)会}
某些特殊事项的决议,对决议主体有特殊要求:

(2){第三人}
基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决议,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责任和救济措施
(1)上述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谁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免责条件,第20、150 条)
(2)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股东诉讼,第152 条)

【问题提示】
(二)上述案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见上表。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监事会}
规则1.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规则2.董事、高管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问题提示】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41、102 条。
2.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做出决议;否则,决议可撤销。
3.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第16 条,掌握担保规定)第16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不可通过诉讼方法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楼主| 计划小编—吸氧 发表于 2013-12-22 20:49:01 | 只看该作者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72 条需要熟记,谨防出现简答题形式。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难点。

【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72—76 条。

第72 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 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74 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7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第76 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提示】
1.上述案例中,股东甲退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股东张某能否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楼主| 计划小编—吸氧 发表于 2013-12-22 20:58: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2 21:14 编辑

四、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案例

(一)【总结】股东的诉权内容汇总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诉权1. 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22 条)

第22 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诉权2. 查账请求被拒绝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34、98条)

第34 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8 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诉权3.股权收购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143条)

第75 条{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3 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诉权4.股东直接诉讼。第153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权5.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


【之一】公司法规定。(第152、54条)


第15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4 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之二】《证券法》第47 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6.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第183 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1、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见20 条第1、2 款)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53 条)



(三)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主体1】股东。(第20 条第1、2 款)

【主体2】董、监、高管。(第150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主体1】公司。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对债权人赔偿。

【主体2】滥用权利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

第13 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 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增加了抽逃出资情况}

【主体3】中介机构。


第208 条 第3 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计划小编—吸氧 发表于 2013-12-22 21:03: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吸氧 于 2013-12-22 21:18 编辑

五、真题演练

(一)2010 年案例分析题(本题22 分)

案情:
       2007 年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 年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 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 年5 月地震中遇难,其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 年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 年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
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 年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计划小编—吸氧 发表于 2013-12-22 21:20:34 | 只看该作者
(二)2012 年案例分析(本题18 分)

案情:
       2009 年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 月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 年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 年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 年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 年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 年12 月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 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