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夏瞳 于 2013-12-22 11:38 编辑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人户抢劫。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表述清晰。 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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