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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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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夏瞳 于 2013-12-21 22:44 编辑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 柏浪涛
第一部分  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 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 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 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范例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 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 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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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计划小编—夏瞳 发表于 2013-12-21 22:45:24 | 只看该作者
二、解答策略  
  
       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 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 解题: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 重审: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 写答案: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行为主体?行为?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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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ingying 发表于 2013-12-22 11:06:34 | 只看该作者
啥也不说了,楼主就是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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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计划小编—夏瞳 发表于 2013-12-22 11:17: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夏瞳 于 2013-12-22 11:38 编辑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人户抢劫。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表述清晰。
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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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计划小编—夏瞳 发表于 2013-12-22 11:24: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计划小编—夏瞳 于 2013-12-22 11:37 编辑

四、常考知识储备   
案例分析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不像选择题那么分散,是有重点可循的。(星号代表重要级别,星号越多,说明越重要。)   

1.总则   

(1)主观要件   
①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②罪过形式的联系(★★)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是否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手段相当性)。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判断和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总之,犯罪未遂是核心。   

(4)共同犯罪(★★★★)   
可以说,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必考共同犯罪。原因很简单,第四卷的案例都是大案例,比较复杂,这样势必要考到共同犯罪,才能够将案例设计得够大够复杂。因此,共同犯罪的知识是总则最重要的知识(注意,不是“之一”)。   
①部分犯罪共同说。常考罪名:人身犯罪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②共犯从属性。主要是教唆犯从属性和帮助犯从属性。   
③间接正犯。   
④主犯、从犯。   
⑤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特别是有共犯人出现中止的情形。   
⑥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特别是共犯的过剩问题(旧理论称为实行过限)。   
⑦共同犯罪与身份。   

(5)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6)刑罚论中的考点   
自首和立功(★★★),累犯(★★★)      


2.分则   
(1)财产犯罪的六大罪名(★★★★)   
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这六大罪名是分则最重要的考点(注意,不是“之一”)。    具体角度:《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联系。   

(2)人身犯罪的十大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注意:考查人身犯罪的角度主要是罪名之间的联系。   
罪名联系一:杀人、伤害、强奸与抢劫、盗窃。   
罪名联系二:非法拘禁、绑架与抢劫。   
罪名联系二三:绑架与杀人、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   

(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4)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5)散落的重点罪名(★★)   
散落的重点罪名的考查具有随机性,每年重点不同。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放火罪,走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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