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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八: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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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八: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1)无效事由: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
(2)须注意: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
2.无效婚姻的补正: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3.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①婚姻自始无效。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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