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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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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 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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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9 21:01:48 | 只看该作者
【考点】破坏或规避技术措施的性质、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的确定
【解析】①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关于破坏或者规避用于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行为的定性,《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②上述法条的含义是:破坏或者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对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犯。对此,学者还举例进行类比。比如一个屋子里放了一个古董,屋子的门上了锁,有人将门上的锁打开或者毁坏,但没有偷古董。若将古董看作著作权,将锁看作技术措施。那么这个仅仅破坏或者规避了技术措施,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侵犯著作权必须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比如: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等等)。因此,单纯的破坏或者规避技术措施本身,一般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除非破坏或者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出题人认为A选项错误。当然,A选项并不严谨,因为,丙网站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著作权的共同侵权


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在网络环境,一旦著作权人对接触或复制作品采用了技术措施,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避开技术措施并复制或表演的,就不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构成侵权。对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本题中,丁为了个人欣赏,避开技术措施对电影作品《愿者上钩》进行复制与表演,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犯著作权之复制权与表演权的行为。故B选项正确。


④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甲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4项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现甲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甲并未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故C选项错误。


⑤根据通说(商标法也有一点规定),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后,除了知识产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之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其诉讼主体地位分三种情况:(a)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b)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知识产权人不起诉时单独作为原告起诉;(c)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原则上无原告资格,仅在获得知识产权人授权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一般为独占实施许可,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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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鸿 发表于 2014-6-30 11:10: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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