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技术合同、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解析】 ①《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对其权益归属没有约定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不过,司法解释对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予以了明确与限制。《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第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据此,甲、丙间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乙、丁间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或曰效力待定,亦可),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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