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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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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8 12:36:46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区分原则、买卖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
【解析】
首应说明:因一物数卖(动产或者不动产)联通了合同法与物权法,内涵丰富,牵涉的知识点众多,容易设计题目,且因范围广泛而颇具难度。一物数卖遂成为出题人之最爱,为司法考试的保留项目。掌握一物数卖中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即可确保每年稳得5分,此固非虚言也!

②《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区分原则,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法律行为的生效。据此,在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故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因此影响甲、乙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甲、乙已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甲、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正确。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题目交待,丙“不知情”,故甲、丙间不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

④《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违约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属于免责事由。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甲负有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现甲因意外事件(房屋被意外焚毁)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不能对丙免除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合同法》第142条精神的延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风险承担的规则,自房屋交付时(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所不问)风险发生转移,故甲、丙的买卖合同中,因未完成交付,风险应由甲承担,而不是丙承担。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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