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继而确立形成的。以下六种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重要内容。)
2.不干涉内政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内政,不看地域,而看事项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以及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适用,例如反击侵略中的自卫,以及安理会授权下的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该原则调整的是国家间争端,对于国内冲突不适用。和平手段并不意味着一律排斥武力。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下的武力,依然属于和平手段。)
5.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均适用,但其中的独立权仅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即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不得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其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有约必守、自觉履行”。)
注意:没有“人权原则”,不要误选。因为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难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