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BCD)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选项b有疑问,如果改成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这样的说法是否在单选中不正确?在多选中正确?(因为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才完美) |
2017-04-06 14:37:01
乙公司是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也就是用工单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当中如果犯了事儿,那么责任由用工单位来承担,也就是乙公司。而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有过错的话,那么可以叫过来承担第二顺序的赔偿责任(即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所以这道题的B选项,刚好是说反了。
至于您谈到的修改,这个就是我刚才说的意思。但是这句话如果出现在民诉法里面的话,尤其是出现在民诉法的单选里面,那么就最多是个待定选项。因为民诉法里面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只告用工单位的话,那么劳务派遣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换句话说,劳务派遣方是不会被追加成共同被告的。倒是单独起诉劳务派遣方这个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主体时,需要追加用工单位这个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做共同被告。因为没有把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主体列为被告,这个赔偿肯定赔不到位。
如果你的这个修改,变成在民法试题里面出现,那么同样也是单选题里面的待选项(需要看有没有更优的选项出现)。而放入民法的多选里面,那么沾边就选,因为你基于题干现有的信息,不能说它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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