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前面有一道题目提到,如果甲胜诉,那么丙应该先把钱还给乙,然后由乙支付给甲,那不就是甲不能让丙直接清偿给他
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被告向原告直接进行清偿就可以了。换句话说,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想想也是这个道理,本来代位权诉讼的起因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现在你如果让次债务人把钱还给债务人,那债务人又把钱转移给另外的人,就是不给债权人。岂不是债权人还得告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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