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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黑漆7 | |被浏览872次| 0
|2017-03-10 17:17:57

我记得前面有一道题目提到,如果甲胜诉,那么丙应该先把钱还给乙,然后由乙支付给甲,那不就是甲不能让丙直接清偿给他

问题补充: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B)
         

1:21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1:17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0:25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0:12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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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7-03-11 00:26:30

    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被告向原告直接进行清偿就可以了。换句话说,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想想也是这个道理,本来代位权诉讼的起因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现在你如果让次债务人把钱还给债务人,那债务人又把钱转移给另外的人,就是不给债权人。岂不是债权人还得告一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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