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窄版
搜索
本版
文章
帖子
学习小组
用户
首页
BBS
复习计划
专业问答
考点讲座
登录
注册
腾讯QQ
微博登录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注册
律豆
收藏
好友
设置
退出
律政助考网
»
首页
›
专项学习
›
民法
›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 ...
返回列表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
[复制链接]
电梯直达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2 20:25:58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1
2373°C
1
人
等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注册
x
试卷: [
查看
]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 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空间
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
收藏
0
转播
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沙发
楼主
|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2 20:26:34
|
只看该作者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器官捐献行为的效力
【解析】
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
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决定捐献肾脏的法律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
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⑤重要的题外话:本题中,B选项采用了“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技术。与此相对应,在(12年•卷三•6题)的B选项中,又采用了“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技术。应当关注这一现象。
【常见错误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知识点,以下几点值得强调,以免犯错: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分四种情况:(a)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b)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c)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所有权、订立遗嘱、解除合同、免除对方债务)以及共同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协议、参与股东会表决),无效;(d)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分四种情况:(a)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b)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c)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所有权、订立遗嘱、解除合同、免除对方债务)以及共同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协议、参与股东会表决),无效;(d)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效(注意:不是效力待定)。
我也说一句
发表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