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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2015第37题 拓展训练 “拒绝辩护”第2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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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小编—Qsir 发表于 2016-12-14 23:3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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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审判中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答案ABCD)

A、张某可能判死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审判中张某 提出拒绝辩护的要求,法院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允许,但是拒绝之后张某只能自行委托辩护人

B、外国人李某经济困难,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在审判中,李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法院应当同意,拒绝后李某要求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为其指派一个辩护人,法院应当予以同意

C、盲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判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应当予以同意

D、李某可能判无期徒刑,两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最后,李某只能自行辩护,不得再次要求另行指派律师,也不能自己委托辩护人

【用户 一束光 提问】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什么?B为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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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书婕1314 发表于 2017-3-25 10:27:40 | 只看该作者
"但是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相关法条在其拒绝辩护的问题上有规定——如果拒绝法援机构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法院应当准许;但准许之后,被告人只能自辩,而不能再要求法援机构另行指派。——
C选项中盲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他有拒绝辩护人的权利吗?我理解是可以的,是不是经法院准许之后盲人只能自辩?根据上面法条,那C项为什么还是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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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7-5-7 16:43:49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李某作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他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那么法院是可以通知法援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根据选项提供的信息,李某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确会通知法援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或者李某直接去法援机构提交申请,法援机构也会为其指派辩护律师。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只限于“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这几种情况,这点请牢记。(参见刑诉法第34条第2、3款或者刑诉解释第42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并不是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况,而属于刑诉法第34条第1款“可以提供法援”的情况。

其次,不管是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况(即刑诉法第34条第2、3款),还是经济困难经申请同意后提供法援的情况(即刑诉法第34条第1款),被告人都可以拒绝辩护。区别在于,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况下,被告人不能拒绝后采取自行辩护。具体而言,应当提供法援的被告人在第一次拒绝了指派给他的律师之后,要么自己花钱另外委托辩护人,要么接受第二次重新指派给他的律师。反正就是不能让应当提供法援的被告人自行辩护。因为他是弱势中的弱势,必须有人陪着,不能缺少辩护人(参见刑诉解释第45条)。而对于其他经申请同意后的法援来说,拒绝之后是可以自行辩护的。具体而言,拒绝了第一次指派过来的律师后,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假如经济情况又好转了),或者是要求法院通知法援机构重新换个律师过来,再或者是干脆自行辩护。这三种情况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想重新指派律师的话,那么法院不是必须答应的,而是可以答应的。因为如前所述,被告人可能经济情况好转了,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所以出于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可以拒绝他的更换要求。另外,被告人要求换法援律师,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单纯就是看这个律师不顺眼。那么像这种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也不能随他性子给他重新安排法援律师(参见法律援助条例第59条)。所以,小结一下,B选项是错在“李某拒绝了第一次之后,法院是可以同意他更换的要求,而不是必须同意该要求”。选项B说“应当同意”表述错误。

相关法条:

《刑诉法》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刑诉解释》第42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14条: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59条: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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