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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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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2-8 16:3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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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诉真题第22题C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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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3-6 10:27:0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0分钟真题,40分钟音频做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1)可以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以及公安检察院管辖的竞合;(3)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4)辨认的相关规则;(5)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
          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法院而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破坏选举(后三种主体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公安管)
公安检察院管辖权的竞合:
公安侦查的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检察院管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公安管的案件移送公安。涉及主罪从罪问题,主罪主侦,另一方予以配合。
(3).只有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决定通缉,但应由公安发布。公安在自己的地盘可自己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地盘应由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4).辨认: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辨认人在辨认前不能见到被辨认对象。多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单独进行,不能集体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由见证人在场。
(5).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必要公开审理时由本院院长批准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凡是实体法都以犯罪时为标准,诉讼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4、我有一些问题:26题貌似答案应该是BC?

微微回复:是的,这里应该重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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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3-6 16:36:0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花了半个小时做完了今天的课程,觉得很轻松。正确率但并不高

2、今天学到什么:今天学习了如何分辨哪些情形的人是在已经逮捕的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还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果有交叉,那么他们的管辖权的分配,还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通缉令的权限,以及辨认这一刑事程序,还有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3、印象最深的是:检察院无权发布通缉令,以及实体法是以犯罪时为标准的,而诉讼法是以审理时为标准的。

4、我有一些问题:

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 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 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 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A选项的解释里说了,这需要检察长来决定,我想问的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是由检察长来决定是是否辨认,那么公安机关的案子,是谁来决定,也是检察长吗?


微微回复:这里A选项说的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是由检察长来决定。但同理,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案件,那自然就是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前面讲回避制度的时候说过,就是县以上的公安局的正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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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4-5 21:37:00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九天
一、学习情况;假期修整三天,今天开始新一轮学习,共用时1小时。
二、知识盘点:变更强制措施,交叉管辖,通辑令的发布,辨认规则,未成年人的审理。
三、印象深刻:
(一)应当变更逮捕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的情形有很多,重点记忆可以变更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患重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归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若主罪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检察院配合侦查,若主罪归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配合。
(三)通辑令的发布是公安机关独有的权利。通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
(四)检察院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由检察长批准。
(五)辨认时必要时有见证人在场(不是必须),被辨认人数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实物不少于5个。
(六)未成年人案件,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一般不公开(院长审批)。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实体法以犯罪时为标准,程序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七)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 ,一是被告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二是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应当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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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21 19:53:51 | 只看该作者
一、学习1小时 开会忙
二、学到了什么:
法院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三种情况  侦查管辖  通缉令的决定与发布 侦查阶DAUN的辨认人 公开审理的例外
三.印象最深的
1.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三种情况 :怀孕或有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效内审结的。 应当变更逮捕措施的:因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2.检察院或公安局侦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向对方移交管辖,涉及主罪从罪,由主罪管辖者主侦查,另一方配合。
3.有权决定发布通缉令的是检察院,超出管辖范围的由其上级决定,发布通缉令的是公安局。
4.  辨认是非常重要的制度;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由检察长负责同理,公安机关的辨认,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正局长;由辨认之前不能见到被辨认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在场,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5.未成年人犯罪,开庭审理时未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时一般不公开,如果有必要公开,本院院长批准且限制旁听人数。实体法以犯罪时为标准,诉讼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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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ench100 发表于 2016-4-22 16:00:20 | 只看该作者
时间:1.5小时,做了扩展
印象深刻:
1、可以变更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患重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 理的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不可以一并侦查、起诉,只能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3、凡是实体法,都是犯罪时为标准,14-16,犯罪时控制能力。诉讼法是以审理时为标准,是否值得辩护人,以心理承受能力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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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16 16:26: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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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5-16 16:26: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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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ucia2 发表于 2016-5-20 22:06:5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可以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2.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3.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4辨认的相关规则5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
          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法院而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检察院(贪污,贿赂案包括贪污罪,贿赂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公安机关(诈骗和盗窃是一般主体的犯罪由公安负责)的管辖分工
3.对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是可以决定通缉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能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由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4.辨认: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辨认人在辨认前不能见到被辨认对象。多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单独进行,不能集体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由见证人在场。
5.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必要公开审理时由本院院长批准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凡是实体法都以犯罪时为标准,诉讼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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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5-25 17:2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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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7 17:30:44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九天
一、学习情况;听解析40分钟
二、知识盘点:变更强制措施,交叉管辖,通辑令的发布,辨认规则,未成年人的审理。
三、印象深刻:
(一)应当变更逮捕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的情形有很多,重点记忆可以变更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患重病,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归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若主罪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检察院配合侦查,若主罪归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配合。
(三)通辑令的发布是公安机关独有的权利。检察院可在自己管辖内可决定通缉,超出范围由上级检察院决定
(四)检察院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由检察长批准。
(五)辨认时必要时有见证人在场(不是必须),被辨认人数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实物不少于5个。
(六)未成年人案件,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一般不公开(院长审批)。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实体法以犯罪时为标准,程序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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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路痴猫 发表于 2016-6-24 20:40:3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总共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这一波题主要以复习旧知识为主呀,新知识是交叉关系啊、辨认规则和对少年法庭的的认识。

3、印象最深的是:犯罪时未满18岁,就由少年法庭审理;开庭时满18岁,就不按照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来处理了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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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yuecomeon 发表于 2017-1-2 19:31:3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新年第一二天就加班 也没什么了 还好今天关联题目不多。记住自己的目标
2、今天学到什么:
被告人——a 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无罪)
          b 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跟法院有关)
          c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变更强制措施。(跟自身有关)
公安与检察院管辖权的交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全部案件归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全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全部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主罪和从罪分别属于检察院和公安管辖的情况下,由主罪管辖方侦查,另一方配合。
通缉令——a 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b 发布机关:只有公安(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 不是上一级)机关发布。
          c 决定机关:检察院和公安。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辨认——a 批准人: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即检察院自侦时检察长或公安机关侦查时公安机关正局长
        b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c 禁止:辨认人在辨认前不能见到被辨认对象(避免先入为主)。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d 数量:公安机关侦查的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e 保密: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f 笔录: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g 过程:公安机关侦查的,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是指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注:派代表到场,不等于公开审理,小范围旁听而已)。刑法中看犯罪时,刑诉法中看审判时。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2010年卷二第28题 讲解说是上一级检察院,我看了法条,是上级检察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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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束光 发表于 2017-1-9 15:50:5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全部下来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可以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以及公安检察院管辖的竞合;(3)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4)辨认的相关规则;(5)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
     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法院而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破坏选举(后三种主体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公安管)
公安检察院管辖权的竞合:
公安侦查的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检察院管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公安管的案件移送公安。涉及主罪从罪问题,主罪主侦,另一方予以配合。
(3).只有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决定通缉,但应由公安发布。公安在自己的地盘可自己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地盘应由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4).辨认: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辨认人在辨认前不能见到被辨认对象。多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单独进行,不能集体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由见证人在场。
(5)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开庭审理。
凡是实体法都以犯罪时为标准,诉讼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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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美么成真 发表于 2017-2-18 19:08:5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学习真题和解析,用了一个多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①强制措施: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羁押、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②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③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④检察院在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辩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级检察长批准。侦查部门负责人×多个辩论人对同一辩论对象进行辩论时,应当由每个辩论人单独进行辨认。辩认前要避免辩认人见到被辩认对象。⑤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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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2-22 16:40:31 | 只看该作者
刑诉以审判时年龄为准,刑法以犯罪时年龄为准。检察机关自偵案件中可以决定通缉,但通缉令依然由公安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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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2-28 21:31: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1 09:37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辨认规则、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检察院管辖,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一般主体由公安机关管辖。(3)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唯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通缉如果是本去可以自行决定,如果跨区则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4)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需要经由检察长批准。询问证人和辨认人时都需要单独进行,防止互相影响。辨认前辨认人不能见到辨认对象。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是临时找的,进行监督与案件本身无关。(5)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审判的时候一律不得公开。看的是审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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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5 14:15:34 | 只看该作者
1、昨天晚上完成情况:
真题,解析和练习共约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区别;2.通缉的决定和发布;3.不满18周岁犯罪时间的确定;4.公安机关有关辨认的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
2.刑诉看审判时的年龄;刑法看犯罪时候的年龄。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检察院负责侦查。
4.(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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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20 20:42: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课及做笔记40分钟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变更解除逮捕
《刑诉法解释》134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a.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b.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c.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133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公检交叉管辖
a.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b.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通缉令
a.检察院只能决定是否通缉,公安机关发布
b.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
   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4)辨认
a.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b.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c.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d.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5)审判公开原则
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刑诉法看审理时;刑法看犯罪时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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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4-24 16:02:38 | 只看该作者
一、重点法条1、《刑诉解释》134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宣判的刑期期限的;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刑诉解释》133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哺育自己婴儿的;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二、通缉决定机关——检察院,超出本辖区的,由上级检察院决定
通缉令的发布——一律由公安机关


三、辨认规则
1、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由检察长决定
2、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四、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
刑诉法看审判时,刑法看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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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25 14:45:38 | 只看该作者
: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的情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通缉相关行为的主体;拘传的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辨认规则
3、印象最深的是
: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的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患有重疾、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通缉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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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13 08:25: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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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8 23:19:5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0分钟真题,40分钟音频做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1)可以和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以及公安检察院管辖的竞合;(3)通缉令的决定和发布;(4)辨认的相关规则;(5)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3、印象最深的是: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
          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法院而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2).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破坏选举(后三种主体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公安管)
公安检察院管辖权的竞合:
公安侦查的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检察院管的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管辖的案件时,应将属于公安管的案件移送公安。涉及主罪从罪问题,主罪主侦,另一方予以配合。
(3).只有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决定通缉,但应由公安发布。公安在自己的地盘可自己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地盘应由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4).辨认: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辨认人在辨认前不能见到被辨认对象。多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单独进行,不能集体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或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由见证人在场。
(5).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必要公开审理时由本院院长批准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凡是实体法都以犯罪时为标准,诉讼法以审理时为标准。

4、我有一些问题:26题貌似答案应该是BC?

微微回复:是的,这里应该重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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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pb188 发表于 2017-6-28 19:43: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8 19:53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20分钟做题看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
:检察院和公安交叉管辖时处理,辨认规则,应当、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
1、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如果主要事实属于公安管辖(盗窃、诈骗等)需移交公安管辖;
2、辨认时不能集体辨认,不能事先会见被辨认人;特殊情况,可有见证人在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由检察长决定;
3、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况:有期徒刑以下未生效判决;之前羁押时间等于判决羁押时间;超过审理时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况:孕、病、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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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9 15:17:11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顺利完成
今天学到了什么:辨认规则,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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