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完成情况:花了半个小时做完了今天的课程,觉得很轻松。正确率但并不高
2、今天学到什么:今天学习了如何分辨哪些情形的人是在已经逮捕的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还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果有交叉,那么他们的管辖权的分配,还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通缉令的权限,以及辨认这一刑事程序,还有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3、印象最深的是:检察院无权发布通缉令,以及实体法是以犯罪时为标准的,而诉讼法是以审理时为标准的。
4、我有一些问题: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 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 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 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A选项的解释里说了,这需要检察长来决定,我想问的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是由检察长来决定是是否辨认,那么公安机关的案子,是谁来决定,也是检察长吗?
微微回复:这里A选项说的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是由检察长来决定。但同理,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案件,那自然就是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前面讲回避制度的时候说过,就是县以上的公安局的正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