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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向被绑人之外人勒索财物。①侵犯2个法益:人身自由(手段)+其他权益(目的,常见为财产性利益),不论中间过程,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控制就成立绑架罪,即“一绑架就既遂”。②vs 抢劫罪——实施暴力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绑架罪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但如果第三人在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以整体对待,构成抢劫罪;Eg.甲当场用刀挟持乙的儿子,要求乙交付财物,乙被迫交付财物的,甲构成抢劫。
非法拘禁罪——为索取自己的债务(合法+非法)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因为控制人身自由没必要到暴力程度,使用了暴力推断为有其他的意图)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重伤、杀人罪。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严格按照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完成,否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成立本罪的未遂。①公私财物:包括财产、财产权利凭证。②非法占有:非法增加自身财产或减少自身债务(同理,非法拘禁罪,可表现为不让他走或跟着自己走;为减少债务而去盗窃欠条、将交警扣押的自己的车辆开回来,都属于盗窃罪)。③暴力:除暴力、胁迫等,还包括故意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④ 暴力作用对象是人vs 抢夺罪暴力作用对象是物(仅对人发生轻暴力)。⑤转化型抢劫: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抢劫过程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属于抢劫行为的组成部分(即取财的手段,如故意/过失地重伤/死亡、入户等),且重伤死亡等结果与暴力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另行成立其他罪。【条件】 1、入户抢劫:行为人有主观认识;限于家庭住所,宿舍、宾馆、工棚不算;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同时,也属于入户抢劫;2、在交通工具上抢劫:限于公共运营工具,不包括校车、厂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轿车;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象必须是经营资金;储户现金或办公用品不构成;运钞车构成;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前为取财;抢劫中为压制反抗,只定抢劫罪;抢劫后灭口的,数罪并罚;5、冒充军警抢劫:包括此种警察冒充彼种警察,军人冒充警察情形;6、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但可以是空枪;必须向被害人使用和显示;如果仅仅携带,而未显示使用的,按照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规定,单纯以抢劫罪论处;7、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数罪并罚情形】: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临时起意夺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等数罪并罚;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的,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构成盗窃罪等数罪并罚;3、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日后返回取走,侵占罪数罪并罚;4、行为人意图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又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竞合。
吸收行为——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户抢劫中,抢劫行为(抢劫罪)吸收了入户行为(非法入侵住宅罪);②“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法定刑高的行为吸收法定刑低的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教唆他人犯罪之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只按教唆犯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vs私自毁弃邮件罪——主体:一般人vs邮政工作人员。
贪污罪——起刑点:5000元,盗窃罪——500-2000元(各地视情况而定)。vs 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劳务人员,即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人员(村民小组),贪污的主体是公务人员即国家机关或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产。
诈骗罪————伪造证件后诈骗的是牵连犯,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被害人基于认识的错误而交付财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要不能认定为单位向单位借钱的,那么就一概认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借款方或出借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或双方均为单位(领导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可视为单位借款)但出借所得利益归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