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法条】2015 卷二 第68题【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复制链接]
master 发表于 2016-1-15 11: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4048°C
沙发哦 ^ ^ 马上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本题中,黄某系辩护人,袁某系当事人(自诉人),袁某的儿子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系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BCD均正确。


课后答疑选编:A同学


课后答疑选编:B同学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