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40分钟,做扩展训练和听解析大概用了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以及辩护原则 2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3公诉独占主义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4庭前会议 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被害人最后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
(1)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辩论平等对抗,而不是控辩平等对抗。
(2)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年龄并非犯罪时的年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7)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次数限制。
(8)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因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自信进行,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9)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0)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 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 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2)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 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査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3)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亊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14)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进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告诉才处理”的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15)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起诉,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起诉。我国存在酌定不起诉制度,即是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例子。
(16)起诉法定为主只是要求绝大多数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排斥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追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我国的不起诉共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前三类不起诉既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但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18)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不需征得其同意。
(1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0)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情况而定的,不是必须为的。
(20)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3)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对于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提起自诉时,应遵守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 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24)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25)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
(26)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不能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只有正式开庭才可以。
(27)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表述不正确。
(28)侦査、审査 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 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0)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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