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辩护——≠辩论,不止是用论证维护,辩护贯穿始终,辩论只是审判阶段。有效辩护即使控辩双方的水平尽可能在一个水平上以发挥辩护的本质作用。
b 补充侦查—审查逮捕不批捕时由检察院【通知】(领导关系)公安进行无次数限制(还是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时由检察院自行(可要求公安【协助】)或退回公安限2次(过渡阶段)、审判时法院【建议】(公检法分工合作不是严格对立关系)检察院补充侦查限2次(已公诉了可要求公安【协助】)
c 逮捕条件——有犯罪事实、徒刑以上、不逮捕具有危险性
d 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提起自诉,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告,则只能申诉不能自诉即转向处置(未成年保护优于提起自诉后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e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所有案件只有公诉没有自诉
f 庭前会议——法官为保障诉讼高效进行的权力,决定权在法官,只是听取意见(程序问题),可以提出申请,但不是决定
g 调解——任何时候都可以(被害人得以及时赔偿)
h 简易程序——案情明了+认罪伏法+【没有异议】缺一不可,前提是不属于禁止简易程序的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不是禁止简易程序的情形】
i 补充陈述——被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行进行【最后陈述】
j 法庭辩论、宣布有罪后对未成年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