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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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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15-12-10 11:0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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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5°C
106
  • 丰收
  • 天一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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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yuguang
  • ml270720177
过: 他们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附:如果有学习方面的问题,请微信上随时留言。如果问题比较多,则请先整理,然后再发到微信上。格式请下载附件查询。
       周一到周五都会尽量回复,如果比较忙,最迟周六周日也会回复到位。当然,如有遗漏,请提醒一下微微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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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丰收 发表于 2016-1-9 07:03:12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月9日,第三天
2015年卷二第32题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可以申请复议。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公安先说明理由。
第一印象是D明显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啊,告诉才处理只有几种,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4个罪名(百度了一下,加深印象),看了解析的法条才发现,自诉不只是告诉才处理,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5年卷二第33题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对丙来说有一次达到立案标准,若不起诉只能是酌定不起诉。后看解析,发现不是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但是 根据B的解析《最高检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理解为就算达到立案标准,但检察院仍然是可以认定丙的犯罪轻微,不需要起诉啊,为什么应当起诉?

微微回复:首先要说,你的理解是对的,就算是达到了立案标准,检察院也可因为刚刚达到立案标准,而认定丙情节轻微,进而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但选项明显带有综合考虑后给出唯一判断的意思。换句话说,每个选项都代表着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最终决定意见。那么根据这种思路来分析,丙具备一个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同时也具备一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综合起来,检察院最后肯定不能对丙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道理很简单,如果最后作出的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那之前丙与乙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的的确确是被查证属实了的啊。怎么能说证据不足呢?你发现这个问题没有?我不知道你在哪本解析书里面,看到“应当起诉”这个结论的。我只能说,对丙做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样一个最终决定肯定是错的,C不选的道理就在这里。至于检察院最后是不是按酌定不起诉做决定,这个谁也不能下定论,只能说有这个可能,对吧。所以C选项即便是改成“对丙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也不能选。因为它跟D选项一对比,明显D选项没有瑕疵,更应该入选。明白我的意思吧。单选题要选最没有瑕疵的那个哈。over

2015年卷二第34题
晕啊,感觉哪一项都与控辩没啥关系啊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没有解析,完全没想明白为啥答案是C

微微回复:有解析的啊,请重新此页面http://www.360alaw.com/thread-15964-1-2.html

2015年卷二第35题
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没有解析,
感觉A不需要人大任命,这点小事情还经过人大,人大还要不要正常工作了。
B,没见过那个法院开庭时是陪审员的担任审判长
C,陪审员能否到中院,好像不能吧,记忆模糊了
D,没感觉有什么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微微回复:有解析的,请重新刷新此页面http://www.360alaw.com/thread-15965-1-1.html

2015年卷二第36题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还是没有解析啊,
A,自诉可以撤回,只是忘了时间点,是不是在庭审前。
B,估计英美法系是这样,中国特色法律是不回放走一个坏人的
C,明显可以。没啥感觉
D,和B一个思路,有罪始终会受中国法律处罚的。

微微回复:有解析哈,请重新刷新此页面http://www.360alaw.com/thread-1596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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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天一生水 发表于 2015-12-13 22:03:51 | 只看该作者
刑诉第三天:昨天身体不舒服,今天补上,正好今天微微没弄好,相当于减压了。今天感觉重点比较集中,自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还有存疑不起诉,简易程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印象比较深刻的点也就是疑问的点,首先,自诉案件里提到刑法分则第四五章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具体包括哪些?还有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就是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情节轻微就是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微微回复:第一个问题,请自己查书。在第三章专门机关里面找一下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一节。第二个问题,未达立案标准,肯定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性用语。而刚好达到立案标准,同样可认为是情节轻微的标志性用语。关于第二个问题,请参考你楼上那位兄台的提问,里面有详细解释,不再赘述。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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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old1913 发表于 2016-1-19 21:26:2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又拿出了15分钟看了一下相关知识点。
2、今天学到什么:各种立案管辖的特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概念和处理方法;控辩式审判模式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概念和职责权限;起诉与审判的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公安机关不立案应道告知受害人理由;经省检决定自行立案的只能是职务犯罪;法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况是跟没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或实施过某种行为但没有必要起诉(情节显著轻微)、酌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况是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存疑不起诉的补充后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起诉;控辩式审判模式是倡导积极的对抗的;人民陪审员是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不得担任审判长,不得审理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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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uyuguang 发表于 2016-1-23 22:11:25 | 只看该作者
1、15分钟左右做完的,应该是昨天的完成的;2、学到了起诉、陪审员、诉讼中的理论问题,自诉等3、自诉和公诉理论还得加强啊,这样的节奏能完成么4、么有问题,有时在网络上总分心呢,想听课,还不知道如何下手,是不得用笔记上,然后再看书呢
  收起(1)
  • 微微 微微 :你先看下这里最下端的记录,是别的同学所作的,地址是http://www.360alaw.com/thread-16299-1-1.html。既然一天需要记忆的量这么多,为什么不做笔记呢?不做笔记,你记得住多久呢?是为自己做的哈,所以这个懒建议不要偷。另外关于看书的问题,这里的第三部分可以看下我推荐了哪些配套用书,地址是http://www.360alaw.com/thread-16482-1-1.html。对于这些书,建议像字典一样去用。也就是说,每天学了什么就对照着翻翻相应的章节。这样做,既有探索细节的兴趣,也有好好做过题好好听过课的基础在那里,所以看起来会比较容易,也记得持久。
    2016-01-24 00:41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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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5 22:35:4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做题,40分钟音频。做题一上手完全不会做,但是通过音频解析配合阅读相关法条答案都比较清晰明了,但对个别选项仍然存在疑问,
2、今天学到什么:(1)针对控告人的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控告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公检法相互之间的处理流程;(2)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3)三大不起诉各自的含义及适用范围;(4)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向控辩式过渡;(4)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流程、职责;(5)起诉与审判的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1)公检法不立案,控告人可申请复议,也可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立案监督认为公安必须立案,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2)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三大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前应是“应当”。情形 :①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没实施过犯罪;②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过某种行为,但因为某些原因用不着去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酌定不起诉:有犯罪情节,但是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不承担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时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4)人民陪审员任命及职责: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其余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陪审员只能参与一审案件审判,不能参与第二审案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5)起诉与审判的关系:自诉不是想撤回就撤回,如果提起自诉又撤回,需法院审查确属自愿方可准撤回;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给面子)或者变更(不给面子)起诉。
4、我有一些问题:
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D选项,根据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此规定,好像题干也没表明乙公司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啊~~

微微回复:我明白你的意思,这里先请注意一下“控告”和“报案”的区别。报案是谁都可以报。只要发现街上死了个人,那么谁都可以打110,对吧。而控告的主体呢,只能是宣称自己是被害人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既然题目用的是“控告”,那么表明乙在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时候,必然是提供了一些相关信息的,否则他如何向公安人员宣称自己就是被害人呢,对不对?他总得拿点证据出来,表明一下身份,述说一下大致情况嘛。比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工程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等。没有这些材料,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他的控告的,因为控告没有材料可供审查嘛。

       这里补充一下小细节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是先快速审查一遍。只有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立案。一旦立了案,自然下一步就是进入侦查阶段了。而如果审查材料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的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公诉转自诉”这种情况,只要求自诉人“自认为”有证据证明即可。因为法院接到这种投诉无门递交过来的自诉状之后,也是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那么法院会主动去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自诉人不撤,那么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受理案件的程序上,都会先要求控告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会立案,也不会开庭。因此出题人没必要画蛇添足,在题干信息中交代这一点。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关于B项,对于乙来说,甲乙的共同盗窃,应当法定不起诉,乙丙的共同盗窃,可以酌定不起诉。综合来说,如果说对乙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正确吗?

微微回复:正确,对乙而言,只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至于“法定不起诉决定”,这个仅存在于一罪的情况下,现在是对“多次盗窃”合并审查起诉,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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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hou4168 发表于 2016-1-26 21:13:13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8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立案监督。2、不起诉的种类。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

3、印象最深的是:1、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3、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4、担任人民陪审员,需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5、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且不能参与二审。6、自诉人撤诉的,需经过法院审查。7、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的指控罪名和审理的罪名不一致时,按审理时的罪名进行判决。8、检察院对于法院已经宣判无罪的案件,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仍可以向法院提请公诉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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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eiyi 发表于 2016-1-29 15:16:47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题听讲花了30分钟,做扩展训练花了1个小时(包括看错题的解释)。比之前花点时间少了一些,也基本对司考的出题方式有了大概了解。

2、今天学到什么:1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及其受理条件与处理方式 2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与区别 3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与简易程序的适用 4人民陪审员制度 5刑诉中的起诉与审判

3、印象最深的是: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法定不起诉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罪犯死亡的。4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选出,并报请同级检察院。陪审员参与评议时,无需法官进行指导。5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案件,不能参加二审,但不得担任审判长。且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6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7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8刑诉与民诉不同,自诉人撤回自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只有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才应当准许。8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9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4、我有一些问题: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 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 BD
本题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玮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知D项正确,C项错误。
问:D选项中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为什么D选项正确?

微微回复:这里是我失误了,这是一道03年的老题,正确答案只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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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anyi2015 发表于 2016-2-5 15:50:1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已经两天没学习了,今天开始补课,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125分钟,没有做拓展。

2、今天学到什么: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处理;2.关于起诉制度的问题;3.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问题;4.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问题;5.关于起诉与审判的问题。

3、印象最深的是:

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并非必须行申请复议,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才应当通知其立案;对于检察院自行立案的,只有是职务犯罪,国家公务人员犯罪才行;未得到检察院支持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②不起诉制度问题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定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微微回复:这里可以记录的再完整一些)

③证人出庭的机会越多,询问证人的机会越多,那么双方的控辩机会也越多,案件越清楚,所以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

④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是由基层法院陪审员中产生,所以其是由基层人大党委会任命,即区具人大党委会;陪审员最多只能请2个,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只能参加一审工作,一审有分歧的可报法院院长关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⑤自诉人撤回自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只有认为撤诉确属自愿的,合理的,才应当允许其撤诉;对于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判决和裁定;我国奉行“实事求是”原则,的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可以根据新的事实,证剧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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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空气 发表于 2016-2-17 06:53:0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情况:拓展训练未完成,今天补做。

学习记录:

一、自诉情形三种1.告诉才处理;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撤回自诉必须经法院审查,不能任意撤回,确属自愿方可准许。

三、指控罪名与审理罪名不一致的,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判决。

四、一事不再理。我国主要考虑实事求是打击犯罪,事后收集到足够新的证据的可以再次起诉审判。

五、不起诉情形三种:1.法定不起诉7种情形简言概括两句话,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没实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犯罪但因某种原因不用起诉,特别记住显著轻微的;2.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六、陪审员。1.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2.只能参加一审不能参加二审;3.意见有分歧的时候,应当写入笔录,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印象最深的是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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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汪海蓉 发表于 2016-2-24 19:43:1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本是前天的课程,拖延症加上返校各种忙,就耽误了,今天补做的:
2、今天学到什么:感觉内容好多,包括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程序处理,三种不起诉的规定,简易程序、刑事审判模式、人民陪审员制度、起诉和审判的关系等

3、印象最深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有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只能参加一审,但是基层、中级、以及高级法院都可以参加,当然也包括简易程序。

4、我有一些问题:目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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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天多做十五道 发表于 2016-3-2 13:18:0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练习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①立案监督,审查后应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②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原因,控告人可申请复议、立案监督、自诉;③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④简易程序的适用:案情明了、对事实无异议和适用无异议;⑤陪审员是法盲,需要大专以上;⑥陪审员和陪审团有区别,陪审团职权分工;⑦中级、高级一审陪审员都从基层随机选取;⑧撤回自诉需要申请并由法院审核。

3、印象最深的是:犯多起案件不起诉的适用讨论

4、我有一些问题:似乎问的问题还没回复

微微回复:我看了下提问记录,已经回复过了,不知道哪里有需要补充的地方,可以继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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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btpdi 发表于 2016-3-5 23:39:0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2个小时完成做真题、听课、记笔记。

2、今天学到了立案的一些规定、自诉案件、三种不起诉,陪审员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只能参与一审,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委会。

3、印象最深:陪审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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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7 16:11:4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学习时间一共两个半小时
学习到了:1、对于控告人的控告,相关部门不予立案侦查,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2、人民检察院对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该立案。3、立案监督。4、三种不起诉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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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7 16:16:45 | 只看该作者
简易程序及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措施,说明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有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改革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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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wang@lin@na@360 发表于 2016-3-7 16:2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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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7 22:00:16 | 只看该作者
1、完成情况。听课加真题加拓展共同时3小时左右;
2、新知识点。一是关于立案,二是关于不起诉,三是审判模式转变,四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五是起诉与审判的关系;
3、印像深刻。
       一是关于立案,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人民法院立案主要针对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家庭暴力、侵占、婚姻自由、虐待),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检察院自行立案只针对职务犯罪行为。此类题止审题时必须注意应当、可以的使用区别。检察院在立案过程中涉及与公安机交涉的,大多用“应当”。
      二是关于不起诉。主要分三大类法定不起诉(绝对)、酌定不起诉(相对)、存疑不起诉,
      其中法定不起诉阐述时要搭配“应当”,主要包括两类情形,第一类嫌疑人没有实施过犯罪;第二类是嫌疑人实施过犯罪,但因某种原因不能追诉,其中包括情节显著轻微(说三遍);
      酌定不起诉在阐述时注意要搭配“可以”,即“也可以与不可以”。其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二是情节较轻微,可不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国外犯罪、聋哑盲、防卫过当、准备工具、自动中止、辅助、胁迫诱骗、自首立功)。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在阐述时注意要搭配“应当”。
      当一个人在同一审判案件中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不起诉情形时,按照酌定》存疑》法定的顺序来认定(个人总结,对么),只能有一种结果。
      还有,在做多人出现的题目时,通过列竖式的方式不容易看错。
      三是关于审判模式的转变。目前有三种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混合模式,我国自2012年以来,重点强化了辩护方的权利(介入时间),同时强化了律师的权利(查阅范围)
      四是关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由基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主要参加一审合议庭的审判,随机抽取,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同等权利,合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要记录在案,必要时合议庭可以要求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是关于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人们常说的“不告不理”仅限民诉范畴,即告多少审多少。刑诉最终是由法院作主,撤诉要经过审查才能准许。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定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确认,当然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一周内未明确回复的,法院可照常审理。我国在刑事审判中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发现新的犯罪可重新起诉。
     五、提问题。做题的过程中有想到,这时又忘了,看来以后要随时记录。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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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wucia2 发表于 2016-3-12 20:33:0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做真题,听解析用了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1.立案监督和自诉人2.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3.刑诉中的自诉人和民诉中的自诉人4.人们陪审员
3、印象最深的是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定义和区别。在刑诉中的自诉人的撤销案件的条件,我国奉行实事求是,打击犯罪的原则,检察院可再次起诉,人们陪审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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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3-19 00:44:3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 题目和解答全部完成  笔记完成  拓展训练不是全部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刑诉中的自诉案件 不起诉的不同情况 人民陪审员

3、印象最深的是   应当 和 可以

4、我有一些问题  酌定不起诉  情节轻微  是必须有达到立案标准吗?  法定不起诉的情节显著轻微是说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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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乐子佳野 发表于 2016-3-21 23:53:3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完成这个大约花了一个小时半的时间,完成了课后拓展,也做了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
三大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请求检察院监督,前二者不予追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陪审员须经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
3、印象最深的是: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4、我有一些问题:微微对于卷四会如何安排,怎样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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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liomo 发表于 2016-3-24 22:09:30 | 只看该作者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125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处理;2.关于起诉制度的问题;3.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问题;4.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问题;5.关于起诉与审判的问题。

三、印象最深的是:

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应当通知其立案;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院可自行立案;未得到检察院支持,求告无门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家庭暴力、侵占、婚姻自由、虐待),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

2、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7种情形简言概括两句话,包括:①嫌疑人/被告人根本就没实施过犯罪,②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行为,但是用不着起诉(过追诉时效,特赦的,人死地,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立案标准))
酌定不起诉,有犯罪情节,但轻微,按刑法规定,可以免除起诉。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3、法院对需要出庭的证人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体现了控辩式的含义和要求。

4、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即区县人大党委会;陪审员最多只能请2个,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只能参加各级法院的一审工作,一审有分歧的可报法院院长关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5、自诉人撤回自诉撤回自诉需要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认为撤诉确属自愿的,合理的,才应当允许其撤诉;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定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确认,当然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我国奉行“实事求是”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可以根据新的事实,证剧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四、我有一些问题:
案子悬而未决,作为3人小组的陪审员可提请院长。按照说法,合议庭必须最少有一位专业的审判员,那此时审判员是否也有这个权利提请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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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夏雪 发表于 2016-4-1 21:59:3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学习了自诉案件、不起诉的类型、陪审员制度等,今天学习状态不太好,明天得重新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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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月汤圆 发表于 2016-4-2 20:29:4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比前两天顺当了一点儿蒙题的准确率提高了
今天学到什么:1、关于立案①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不立案的原因(知情权);控告人不服,可
                        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找检察院(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②检察院应先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其立案③公安机关不立案有
                        三种救济途径a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找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c找法院提起自诉
                        2、关于不起诉①法定不起诉:没实施过犯罪;有过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
                        不起诉(a死亡b显著轻c赦免d过期的)②酌定不起诉:罪轻③存疑不起诉
                        3、①刑事简易程序:案子很明了,证据充分,认罪,简单处理②延长审理期限
                        基本是证据少,人员不足
                        4、陪审员①人民陪审员都是有基层人大常委任命的(因为是在基层法院陪审员
                        中产生)②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③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
                        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起诉与审判的关系①自诉人撤回自诉必须经过法院审查,确认自诉人是自愿
                        的,才应当准许②控告罪名与审理罪名不一致的,应按照审理作出的罪名做出
                        判决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自行从新定罪,也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
                        诉④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可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依法定罪。
                        
印象最深的是:过期①不满5年的,过5年②不满10年的,过10年③超过10年的,过15年
                               ④无期或死刑,超过20年
我有一些问题:暂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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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4 00:33:0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10分钟,家里电脑安全系数问题,解析没听完整,共学习三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立案监督。2、不起诉的种类。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4 审判模式。5、起诉与审判

3、印象最深的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案不立案,救济方式有三种,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向法院自诉。2、检察院对公案由不不立案的监督,应要求公案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求由不成立,通知公安立案,公安应当立案侦查 3、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确实没干过、过了追诉时效、死亡、特赦、告诉才处理没告诉的、情节显著轻微)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退回二次补充侦查后也可自侦,检仍认为证据不足,应不起诉)。4、担任人民陪审员,需23岁大专以上学历,且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公职,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只有基层法院才有,中高级法院从名单中随机选人。5、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且不能参与二审,与审判员其佘权力相同,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情。6、刑事案件宣判前,自诉人撤诉的,需经过法院审查是否自愿。7、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的指控罪名和审理的罪名不一致时,应当按审理做出的罪名进行判决。8、检察院对于法院已经宣判无罪的案件,如果有新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仍可以向法院提请公诉 9.法院在审判时不能主动追加被告人,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另还有建议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检如认为不同意,要求法院只按控诉要求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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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小笨鸟 发表于 2016-4-6 19:11: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小笨鸟 于 2016-4-6 19:21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用了70分钟,做题,听解析。
2、今天学到什么
:自诉,三种不起诉的情形,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
3、印象最深的是
:公安机关通知仍不立案,如果是职务犯罪,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
4、我有一些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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