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反要约是指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反要约做出后,原要约失效。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盘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注意: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综合本题,6月14日,甲国来电的性质属于要约,中国山东公司6月17日复电中对货物价款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构成反要约,因此C项正确。
甲国公司6月18日回电称价格不能减少,又构成对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构成承诺,故D项错误。
中国山东公司6月21日的复电因未涉及仲裁问题,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承诺,故双方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售他国,不构成违约,所以B项也错误。
CIF贸易术语的含义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组贸易术语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被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至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装运地完成的,这一点与F组贸易术语相同。因此A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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