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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甲、乙、丙、丁 共 同 设 立 A 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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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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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甲、乙、丙、丁 共 同 设 立 A 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 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 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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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7 01:06:04 | 只看该作者
【疑难辨析】本题涉及到《公司法解释(二) 》 关于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根害, 或者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进行清算等, 均不构成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解析】本题考点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

      《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 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对所持股权比例有要求,须达到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D 项表述的条件虽不充分,但作为诉讼理由应无异议。

      《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并符合公司法第 182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闲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本题 D 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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