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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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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7 0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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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 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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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7 00: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的后果。

       依据《公司法》第 61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 37 条第 1 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所以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其股东 ( 即某集闭公司) 作出决议,所以 A 项错误, B 项正确。

       由于《公司法》 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均规定了“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 故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公司解散,无需清算,因此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C项正确,当选。

       庐阳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性, 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而且集团公司其他的子公司同样具有独立性, 故即使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 庐阳公司的分立仍需通知债权人,D项错误, 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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