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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22:22
标题: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
[exam=6797]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22:26
【解析】

      《公司法》 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 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依据《公司法》 第 71 条, 本题中, 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A 项正确。

       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 则在同等条件下, 甲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甲、丁虽然股权转让的价格相同, 但甲要求分期付款, 而丁则是一次性付款,所以丁的条件对乙更有利, 在此情况下甲丧失优先购买权, 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所 以 B 项错误, C 项正确。

       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购买比例而言, 如双方协商不成, 则双方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在本题中即股权比例 2:1 来行使优先购买权,D 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 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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