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效力。
依据《公司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秦某以甲公司和丙公司董事名义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因秦某为甲公司代表, 而甲公司股份占 7 0 % , 符合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规定。所以该临时股东会提议程序是合法的, 故 A 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故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D 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法律并未强行规定所有股东必须参加股东会, 会议的召开为合法有效。本题中丙公司根据《投资协议》 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决议的效力, 所以如果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主持以及投票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乙公司未参加并不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C 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 第 2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本题中股东会的主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该属于股东会的程序性瑕疵, 而不是决议内容违法。所以应该是可撤销决议, 而非无效决议。B 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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