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外交保护制度与国际法律责任联系密切,要结合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加深理解,司法考试一般只考査国家得以行使外交保护的三要件,对其要牢记于心。
【解析】国家行为指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能够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称之为间接责任。该国警察的行为构成对哄抢行为的放纵,即只构成间接国家行为。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故A项错误,C项正确。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②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③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对照本题,可以得出结论:廖某应先寻求用尽当地救济,若救济未果,甲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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