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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柚子茶 | |被浏览749次| 0
|2018-06-20 17:49:09

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微微讲解的音频是修订之前讲的吧,法条的序号有调整,看到就给大家备注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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